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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6 記者:朱立毅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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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電
商店無證銷售的鞭炮炸傷了一名男孩,但經營者非法銷售的獲益十分有限,而且受傷的孩子也沒有正確燃放鞭炮,這樣的人身傷害糾紛該如何賠償?
據受傷男孩小海(化名)的父親回憶,去年正月初二,11歲的小海和幾個小伙伴在村里的商店買了幾發鞭炮。燃放時,小海的手指被炸傷。經過醫院檢查,小海右手食指末節缺損,中節皮膚缺損。
小海父母事后得知,小海購買鞭炮的商店沒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他們認為,小店銷售的煙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因此將小店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4.8萬元。
小海的代理律師認為,銷售者只要有過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店家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銷售鞭炮的生產商及批發商,因此,小海只能向店主提出賠償。
最后,經過法庭休庭調解,雙方于日前達成了和解協議,店家同意向小海賠償2.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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