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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9 記者:楊維漢 陳菲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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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比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在法律上哪個優先適用?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依法賦予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效力。
最高法院負責人說:“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既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又維護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促進企業加強規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勞動用工的規章制度。”
該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確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適用效力,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侵害多數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從而倡導運用協商對話、集體談判的機制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和推行集體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市場管理秩序的規范。”最高法院負責人說明了司法解釋規定的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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