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利潤4000萬被罰款40萬 中國太保被指“量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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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作者:摘自《投資快報》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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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01601)因“未真實準確列支相關成本費用”虛增利潤4000萬、“理賠內控管理不完善、不嚴格”兩大問題被保監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保監會認為,太保產險未真實準確列支相關成本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決定對太保產險罰款40萬元;并對劉增波警告并罰款5萬元。此外,太保產險理賠內控管理不完善、不嚴格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根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決定對太保產險警告并罰款1萬元。 據報道,2012年,太保產險與多家汽車廠商簽訂總對總合作協議,共發生服務費用8034.10萬元,但在當年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中僅列支了4084萬元,其余3950.10萬元在2013年列支,導致2012年利潤虛增3950.10萬元(稅前),影響了2012年度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時任財務部總經理劉增波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對此,中國太保并不服氣,進行了申辯,不過遭到保監會的否決。時任太保產險財務部總經理劉增波提出了陳述申辯,主要是:一是就“未真實準確列支相關成本費用”要求減免處罰,主要理由有:1、未列支3950.10萬元費用系2012年底無法準確計量和估計費用金額這一客觀因素所致;2、未列支行為系客觀因素造成,不屬于“虛假記載”或者“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不應適用《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處罰;二是就“理賠內控管理不完善”提出,已經采取糾正措施,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減免處罰。 對上述陳述申辯意見,保監會認為:1、根據總對總合作協議,對應的咨詢費能夠可靠計量,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確認為2012年的費用并及時入賬;2、上述未列支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有關報表或資料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導致有關報表或資料記載事項失真;3、太保產險理賠內控管理不完善、不嚴格已經造成了理賠違規,危害后果客觀上已無法消除,并且太保產險是在我會現場檢查以后才采取糾正措施,不足以構成《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因此,保監會決定對太保產險、劉增波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盡管如此,還是有保險市場觀察人士認為,面對一家上市公司的公然造假行為,僅僅40萬的罰單,違法成本過低,并不能有效防止行業企業的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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