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銀監會下發被稱為史上最嚴信托監管政策的“99號文”后不久,從事同類業務的基金子公司也受到進一步嚴控。與信托非標資金池業務被要求限期清理的監管態度趨同,此前普遍復制信托模式風生水起的基金子公司資金池業務,同樣遭到嚴厲封殺。
日前,證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要求子公司盡快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
而在監管層提出的具體要求中,將對基金子公司業務造成最直接影響的政策之一,即為專門提出,子公司專戶產品募集的資金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標準進行投資,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需切實做到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并定期向客戶披露投資組合情況。另外,子公司也不得通過“一對多”專戶開展通道業務。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取的《通知》內容顯示,除了封殺資金池業務,監管層也對通道業務提出相應規范。
要求開展此類業務時,子公司應當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同時,子公司應當建立防范利益沖突機制,有效防范專戶產品與合作方及其管理的其他產品之間發生利益輸送,防止專戶產品發生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違法違規行力。
而在專戶資金投向領域方面亦有進一步細化要求,規定不得投資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審慎投資融資平臺、房地產、礦業、產能過剩行業、影子銀行業務等潛在風險隱患較高的領域。
隨著信托項目流動性風險逐漸暴露,成立時間較短、業務操作更為激進、風險處置經驗尚淺的基金子公司類信托業務也被普遍認為潛藏巨大風險。
而此預警,監管層此番也明確提出要求子公司建立應急機制,準備整體應對風險的預案,做到每個產品均有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處置、債務重組、債務轉讓、向擔保人追償、司法解決。
此外,監管層還要求子公司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和項目終身負責制,合理確定業務人員、管理團隊的項目提成,不得為追求項目數量與管理規模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過度激勵。
與信托行業目前普遍實施的做法類似,監管層亦要求子公司也需建立遞延支付薪酬和獎金制度。業務人員和管理團隊的薪酬、獎金等必須與項目風險掛鉤,留存與項目風險相匹配的的部分薪酬和獎金,在產品或項目合同到期、本金及收益按時足額支付投資者后再予以發放。嚴禁員工私下接受融資方任何形式的回報,嚴禁私設小金庫,杜絕商業賄賂,防范道德風險。
監管亦表明態度為過去一段時間基金子公司快速膨脹的態勢減速,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實施備案管理,要求自5月1日起,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專戶產品按要求向中證監測中心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