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數萬元買來的和田玉器和犀牛角杯被鑒定為不值錢的假貨,買主認為賣家欺詐而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并償還貨款。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合同糾紛,作出僅支持撤銷假犀牛角杯購買合同的判決。
2013年1月27日,許某與朋友在廈門市夏商周古玩市場結識被告傅某,后以5萬元的價格從傅某手中購買了30余個手鐲。當天晚上,許某又以5萬元的價格向傅某、余某夫婦購買了和田玉龍掛件1個,并將貨款轉到傅某女兒傅某玲的銀行卡內。
兩天后,許某再次到傅某家中,約定以6萬元的價格向其購買“犀牛角杯”1個,以每件兩萬元的價格購買和田玉觀音掛件、和田玉花生掛件各1個。許某以現金方式實際支付給傅某7萬元。
許某稱,其后來將買來的4件物品送去鑒定,結果均為假冒偽劣品,真實價值僅數千元。他認為,傅某夫婦將假冒偽劣品充當真品出售,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請求判令撤銷古玩買賣合同,同時請求判令對方立即返還其支付的貨款12萬元及銀行同期利息,利息以12萬元為基數。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湖里區法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申請,依法調取了檢測報告及鑒定意見。廈門地質宮黃金珠寶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認為,傅某夫婦
出售給許某的3個掛件均為和田玉掛件;廈門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認為,該3件和田玉掛件共值4500元;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出具的
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訟爭的“犀牛角杯”系偽造的犀牛角制品,估價200元。
被告傅某夫婦二人認可鑒定機構對于“犀牛角杯”的鑒定意見,而對3件和田玉掛件,二人表示“金有價、玉無價”,不認可估價部門對3件和田玉掛件
的估價。此外,許某至起訴時仍未付清購買和田玉掛件的貨款。因此,傅某夫婦表示同意撤銷“犀牛角杯”買賣合同,但不同意撤銷買賣3件和田玉掛件的合同。
湖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買賣“犀牛角杯”及和田玉掛件已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此案中,傅某夫婦對“犀牛角杯”是偽制品的鑒定予以確認并
同意許某的該項撤銷請求,且許某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因此傅某夫婦二人應返還許某購買“犀牛角杯”所支出的6萬元,許某應返還“犀牛角杯”。
對許某主張撤銷3件和田玉掛件買賣合同的訴求,法院認為,因和田玉掛件經鑒定均系和田玉,許某的購買行為亦是出于自愿,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人,之前已數次向被告余某、傅某購買過古玩藝術品,對價格應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其應當能夠預見到購買古玩藝術品的風險。另外,和田玉藝術品市場并沒有相對
統一固定的價格,其價格高低受多方因素的影響。許某實際上是對3件和田玉掛件的價值產生了認識錯誤,而非對其性質產生了認識錯誤,故法院對其請求撤銷購買
3件和田玉掛件合同的訴求不予支持。
針對許某在庭上主張傅某的女兒傅某玲共同承擔責任的訴求,法院認為余某只是使用傅某玲的銀行卡接收許某支付的款項,傅某玲并未參與其父母的買賣事宜,故該項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湖里區法院依照合同法及民訴法作出宣判,判決撤銷“犀牛角杯”的買賣合同,傅某夫婦返還許某6萬元并支付利息。同時,許某應將訴爭的“犀牛角杯”返還給對方。除此之外,駁回原告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