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近日,財政部公布《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于按規定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紀念館,按一定標準實行經費運轉補助。
《暫行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包括運轉經費補助、陳列布展補助、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博物館補助、對自行免費或低票價開放的獎勵和對免費開放工作優秀省份的獎勵。專項資金不能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投資等支出,不能用于償還債務。
《暫行辦法》規定,2008年以前立項建設、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納入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免費開放名單的博物館、紀念館,以及新增命名為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館、紀念館,運轉經費補助按照每年省級館500萬元/個、地市級館150萬元/個、縣區級館50萬元/個的標準安排。2008年以后立項建設或者改擴建的博物館、紀念館,中央財政不新增安排運轉經費補助。
按照《暫行辦法》,中央財政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基本補助標準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高于基本補助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自行負擔。
《暫行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宣傳、文化、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對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情況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