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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鐘書手稿書信拍賣引發三大爭論
2013-06-06   作者:徐冰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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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沒有‘登泰山而小天下’之感,只在自己的小天地里過平靜的生活。”這是我國著名的作家、翻譯家、已故著名作家錢鐘書的遺孀楊絳先生在百歲生日時寫下的一句話。
  然而,這種平靜的生活卻被最近接連兩起拍賣公告打破。不到一周時間,楊絳先生先后兩次對于錢鐘書和她的書信被拍賣一事發表聲明,強烈反對拍賣書信。

  ———— 新聞回顧 ————

  錢鐘書信札拍賣引爭議 法院“叫停”拍賣
  近日,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宣布,6月22日將在北京舉辦一場名為“《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的拍賣會。屆時,66封錢鐘書書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楊絳的書信和《干校六記》手稿,6封女兒錢瑗的書信將集中拍賣。然而此次拍賣活動事先并未得到當事人楊絳先生同意,楊絳先生也在第一時間發表公開信,堅決反對此次拍賣,要求立即停止,如若不然,自己則親自走向法庭,維護家人權益。面對楊絳先生和業內很多專家學者的指責,拍賣公司卻聲稱拍賣將會如期進行。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中貿圣佳是否堅持拍賣錢鐘書信札尚無進展之時,有媒體曝出,三件錢鐘書書信將出現在6月3日保利春拍現場。對此,楊絳先生再次發表《緊急聲明》,態度堅決地反對保利拍賣錢鐘書和她的三封私人書信,并要求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于本月舉行的有關拍賣和宣傳活動。6月2日18時許,保利拍賣公司在官網上聲明,涉及錢鐘書與楊絳的信件撤拍。
  6月3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不得實施侵害錢鐘書、楊絳、錢瑗寫給李國強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
  盡管這起事件以楊絳先生維權成功做結點,但是由這場風也引發了三個爭論。

  ———— 爭論一 ————

  私人書信拍賣究竟合不合法?
  王鳳海(《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私人書信拍賣應當是合法的。按照規定,凡是法律法規不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其所有權人只要擁有完全的處分權,就可以根據個人的真實意愿來決定該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處置,在處置的過程中可以收藏或轉讓,在轉讓的過程中可以贈與或買賣,在買賣過程中法律并不排除拍賣這種方式。實踐中,在國內外都有拍賣名人信札的先例,因此私人書信拍賣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
  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以拍賣法的有關規定來衡量,拍賣公司拍賣其合法取得的私人書信并不違法。但私人信件作為特殊物品,既涉及書信來往人之間私密意愿表達,是私人意志自由、倫理認知的重要載體,又可能關涉臧否人物、指點世事等諸多影響他者的私隱信息,對此,應結合憲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原則、規則,進行整體性衡量,并立足利益的權衡作有利于書信人的法律適用。
  唐新波(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根據《拍賣法》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和財產權利”的規定,委托人對拍品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過,書信拍賣有兩個權利問題需要解決:一個是書信的所有人同意并授權;另一個是書信著作權人同意并授權。就本案而言,委托人無權委托拍賣楊絳先生贈與的書信,因為楊絳先生贈與時附隨受贈人義務,留作紀念,不作他用,不得公開,拍賣公司在知道楊絳先生的聲明后,亦無權再行拍賣,否則會構成共同侵權,立即停止拍賣是明智之舉。當然,不是所有的書信都不能拍賣,如果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取得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同意或者過了著作權保護期,所有權人委托,就可以拍賣。

  ———— 爭論二 ————

  物權、隱私權由誰先行?
  王鳳海: 首先應先分析物權和著作權的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應規定,著作權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將其作品轉讓給他人,這時作品的物權和著作權就發生了分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需要注意的是,隨著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作品的展覽權同樣也發生了轉移。當物權和著作權發生分離時,如果有其他的因素介入,往往會產生矛盾或發生糾紛。信件的擁有者具有所有權,信件的作者具有著作權,所有權屬于物權,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當物權和知識產權發生糾紛時,應當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秦前紅:由于不同的權利有不同的行使向度,并且有時會表現出價值訴求的對立,因此權利的沖突是權利行使的自然伴生物。通常對于權利的沖突有兩種消解方式,其一是在立法中直接對權利進行價值排序,設定某種權利對其他權利的優位。其二是交由司法根據具體情勢進行具體衡量。本案所涉及的物權與隱私權沖突問題,在現行立法中并未有明確的位序安排,如進入訴訟程序,則應由辦案法官依循保護公共利益、維護公序良俗等原則,參照案件具體事實進行具體裁量。
  唐新波:我認為,信件拍賣從侵犯的著作權層面維權更好實現權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權人,信件的閱讀對象限于收信人,要發表的話,需要征得寫信人的同意和授權。因此與其說是物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不如說是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所有權的處置當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包括著作權人,所以信件拍賣,如果寫信人的著作權還在保護期內,當然要征求著作權人同意和授權,否則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 爭論三 ————

  拍賣委托人信息是否該保密?
  王鳳海:一般情況下,如果委托人或競買人(買受人)對自己身份要求保密時,拍賣人應當進行保密,拍賣本身是一種隱名交易,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持有的競買號牌是其身份的唯一證明。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其實也是對個人生命財產的一種有效保護。設想,假如不經委托人或者競買人(買受人)本人的同意,而將其信息予以公示,恐怕又會造成新的侵權糾紛。
  秦前紅:當下拍賣業呈現的亂象,凸顯中國拍賣立法的缺失。未來的拍賣修法在確認拍賣行業自治傳統、確保當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則下規定有關拍賣保密事項。在立法技術上應該更加細密、周延,尤其應具體規定保密事項的除外條款以及解密程序等。
  唐新波:我國拍賣法并未規定委托人信息不能公開,委托人信息保密僅限于委托人自身要求,通過與拍賣人簽署保密協議約定。我國拍賣法規定,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托的拍品,拍賣行也不得拍賣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從公平原則來說,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委托人的情況,便于競買人和買受人監督,當然,也可以通過向工商部門備案,監督。

  ———— 專家建議 ————

  名人書信被拍賣應如何應對?
  王鳳海:對本案信件是否侵犯了楊絳先生的隱私還需做具體的分析。如果本案中委托人即通信人,楊絳先生可以主張自己與通信人之間來往信件中的隱私不被侵犯,但其不能主張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她的家屬或親人,因為其他人也享有自己的隱私權)與通信人之間來往信件中的隱私權。如果委托人不是通信人,則應該分析信件通過何種方式到達委托人手中,如果是楊絳先生本人贈予或轉讓,則視為其部分或有條件地放棄了自己應當享有的隱私權。本案中,楊絳先生主張個人隱私不被侵犯,可以向公權力機關尋求幫助,公權力機關對此作出判斷,根據判斷結果決定是否撤拍。即使不撤拍,相關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與競買人作出約定,如:書信轉讓之后不得用于結集、出版、展覽,不得泄露書信當事人的隱私等等,同時做出只有同意約定條款,簽訂相應協議后才可以參與競買的保證。這種應對方式就是民事行為中的約定優先。
  秦前紅:首先是盡快啟動修法或者由最高法院頒布可適用性司法解釋;其次是被侵權人應該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拍賣行政監管部門,應該依法行政,不得怠于行使監管職責;最后媒介應該合法、合理切入關注個案,以提升社會維權意識,開啟公民維權心智。
  唐新波:從拍賣行來說,要嚴格審查委托人是否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確認權利來源合法性;其次,要審查書信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否過期,如果還在保護期內,則應當審查是否有著作權人授權。委托人也應注意,是否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利,以及是否征得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同時,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加強監管,要求拍賣行按規定報送有關委托手續和權利信息,沒有完整所有權處分權和著作權的,要求拍賣行不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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