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券商人士透露,監管部門提前下發《關于加強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通知》,除督促證券公司認真學習、貫徹即將于6月1日實施的新基金法外,對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了規范,明確提出券商資管應重點開展主動管理業務。
明確停發“大集合”
《通知》稱,按照新基金法,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大集合”)被定性為公募基金,適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規定。因此,6月1日以后,證券公司不能再發起設立新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依法申請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依法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6月1日以前,證券公司已依法設立且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在存續期內繼續運作。證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征得客戶同意后,將存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轉為公募基金。
《通知》要求,各證監局督促轄區證券公司加強對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對合作對象的資質、信用、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進行綜合評估,審慎選擇合作對象;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向委托方承諾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對投資品種的風險評估機制,尤其是對信托計劃、資產收益權、項目收益權等場外、非標準投資品種,應當認真進行盡職調查,充分評估投資風險。
進一步規范通道業務
《通知》強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投資票據等規定投資范圍以外的投資品種;不得以委托定向資產管理或設立單一資金信托等方式變相擴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業內人士指出,這意味著集合理財產品不得用于做通道業務。
通道業務即去年下半年券商大力推廣的銀證合作業務,由銀行提供資金和項目,券商僅提供通道。最近一年,一些券商為了推廣通道業務,使用“小集合”的渠道投資定向業務或組建單一信托,變相使票據成為“小集合”的投資標的。業內人士稱,這樣做并不合規,但業內像這樣操作的情況很多,屬于“灰色地帶”。
“很明顯,監管層已注意到這一風險,所以明確指出集合理財計劃不能用來做通道業務。不過,對于使用定向資管計劃來做通道業務,監管層并未叫停。”一位券商資管負責人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通道業務的費率僅有萬分之三到萬分之五,雖然并不怎么賺錢,但能在短時間內做大券商資管業務規模,對于申請很多業務資格都有好處。
《通知》指出,證券公司應著力提高投資管理能力和專業服務水平,重點開展主動管理性質的業務。分析人士表示,所謂主動管理性質業務是相對于通道業務的,主要指公募基金業務和“小集合”產品,這意味著監管層并不鼓勵券商資管大力發展通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