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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品管理費成了一筆糊涂賬
2013-03-19   作者: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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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多偏重于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但是在繁復、密密麻麻的理財產品說明書里,有一項理財產品管理費隱身其中。一款理財產品運作結束后,投資者在獲得商業銀行承諾收益的同時,商業銀行也會將多出來的收益當做管理費放進自己的腰包,而且放入口袋的管理費不比投資者的收益少多少。這筆管理費究竟有多少,商業銀行怎么規定的,投資者無從知曉,管理費儼然成了一筆糊涂賬。
  “一款100%投資于銀行間債券市場,運作67天的理財產品,到期后客戶實際年化收益率為3.7%,結算代理費為0.02%,托管費及投資管理費為1.93%,這意味著客戶通過購買這款產品得到了3.7%的收益率,銀行從中拿到了高達1.95%的盈利。”這款產品就是北京農商銀行發行的“金鳳凰理財”2012年豐盈·富逸34期理財產品。
  如此看來,這款產品的實際收益率其實為5.63%。基于此,記者算了一筆賬,若投資者以10萬元本金認購這款理財產品,理財天數67天,產品運作期滿,給投資者的收益為3.7%,投資者可獲得的到期資金為100000+100000×3.7%×67÷365=100679.18元,獲利679.18元;假設銀行沒有從中收取1.95%的費用,到期收益應為1033.45元,商業銀行從中抽走了354.27元。
  北京商報記者在其官方網站查閱了該款產品的說明書,其中產品預期收益率=理財資金投資收益率-銀行管理費率-理財產品托管費率-其他相關稅費率,而如果理財產品實際年化收益率仍超過產品說明書約定的最高年化收益率,超出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
  同時,該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表示,托管費、結算代理費等約為0.1%(年化),如此一來這款產品運作結束后的投資管理費用約為1.85%。
  不少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認為,“簡直是"空手套白狼"的買賣”。
  此外,北京農商銀行的“金鳳凰理財”2012年豐盈·富逸33期產品,65天運作期后實際收益率3.5%,托管費及投資管理費則為1.1%。興業銀行發布的興業銀行本外幣零售理財產品到期情況一覽表(2013年3月)中,在列的28款產品中,銀行管理費最低0.3%,多在0.7%,最高達1.5%。如“2012年第八期萬利寶”私人銀行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到期年化收益率為8.5%,到期客戶凈收益率為7%,雖然客戶的收益率很高,但銀行也從中獲得了不少的收益。
  另有一股份制銀行發行的2013年“××計劃”產品,預期收益5%,起始委托資金100萬元。依據該理財產品的說明書規定,該行將對投資者收取最高不高于1.50%的投資管理費及不高于0.05%的托管費。即該行最高可向投資者收取共計1.55個百分點的費率。而另外一些股份制銀行同類型的產品,收取的管理費可能只在0.3%左右,相差好幾倍。
  如此看來,股票交易時券商收取傭金以及基金管理費和銀行收取的費率相比簡直是“九牛一毛”,股票傭金最低甚至可達千分之幾以下,因此銀行理財產品管理費已經大大超過股票傭金。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銀行理財產品費用一般包括銷售服務費、理財資產托管及保管費、管理費等等。其中,銷售服務費是支付給銷售機構的;理財資產托管及保管費是支付給托管機構的;而部分理財產品還將收取超過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的收益,作為理財計劃管理人的產品管理費。
  如果按類劃分,可以理解為成本費用、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成本費用即為理財產品投資而發生的費用,其他費用多指理財產品存續期間發生的信息披露費用、與理財產品的銷售相關的費用,最諱莫如深的當屬管理費用。這一費用與投資結果直接掛鉤,其實就是銀行從中牟利的“超額收益部分”。
  銀行理財業務收費是讓大多數投資者摸不著頭腦的糊涂賬。除了銷售手續費、管理手續費,產品的超額收益也會被銀行收入囊中。
  在如今的理財產品說明書里,大多都有如下標注“超出預期收益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也就是說,投資者最多只能獲得預期收益率;多余的收益部分被銀行收入囊中。
  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部分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收益率”與“客戶所得”之間總存在一些差距。南京銀行2月7日有一款名為“珠聯璧合(1207期保本11)”的理財產品到期兌付,該產品期限為85天,預期年化凈收益率為3.9%。該產品說明書顯示,該產品按募集本金余額收取年化0.2%的銷售費;扣除銷售費后,若產品實際投資收益高于客戶認購產品收益,則超出部分歸銀行所有。事實上,根據該產品的兌付公告,上述理財產品資產配置的投資收益為5.3%,與南京銀行實際兌付的年化收益率3.9%相比,除了0.2%的銷售費外,另有1.2%的超額投資收益都被銀行賺得。銀行銷售費、管理費總和有1.4%,與投資者3.9%的回報相比,比值高達36%。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銀行業內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其實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率都高于預期,但銀行輕易不會告訴客戶,這部分管理費多數情況下是隱身存在的。“銀行理財業務條線分為前、中、后端,前端負責銷售,從中提取銷售費用,中、后端工作人員收集客戶需求、研究并推出產品、進行資金管理,并從產品運作當中獲利,這部分收益就是投資管理費。”
  許多投資者不太注意的“超額收益部分”,很可能高于銀行直接標明收取的銷售費率數倍乃至數十倍。此前,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要負責人王巖岫曾透露, 2012年全國開展理財業務的18家主要銀行為客戶實現投資收益2464億元,而去年有8家上市銀行上半年理財業務收入合計達84.44億元,因此業內預計16家上市銀行去年上半年合計的理財收入應該接近300億元,全年收入應能夠達到600億元。由此,根據上市銀行已經披露的數據和銀監會有關人士透露的最新數據,銀行手續費與投資者投資收益的效益比約為1:4,也就是說,客戶賺取理財收益4元,銀行會收入1元手續費。銀行在理財產品銷售中無需占用大量資金,又能同時滿足存貸比的監管要求,且風險相對較低。
  在調查中,北京商報記者發現,在多家商業銀行中,僅上海銀行的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情況較為規范。該行日前披露的“慧財”外幣金鑫系列WU20120M615期理財產品到期時,銀行收取了1782.90美元銷售管理費,537.95美元托管費,浮動資產投資管理費為680.00美元。而其他到期收益率未超過預期收益率的產品,該行也會照常披露銷售手續費和托管費,浮動資產投資管理費一項則為零。
  雖然前面所提到的個別理財產品,商業銀行都披露了產品的實際收益及管理費,但是北京商報記者在查閱10家商業銀行各類理財產品說明書時發現,10家銀行中將近2/3的銀行在理財產品的到期兌付公告中都不會標明被銀行收取了多少費用。我們只能對比此前的說明書,尋找到一點蛛絲馬跡。
  不少投資者質疑商業銀行究竟該不該拿這部分費用?“超額收益歸銀行,其實是銀行正在利用"霸王條款"大賺中間收入。如果銀行想拿走本屬于客戶的超額收益,就應該對客戶進行保本,這樣產品收益高低都由銀行承擔才公平。”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銀率網相關分析師告訴記者,中小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費率一般為0.1%-0.3%不等。
  但實際收取的費用卻遠遠高于此。管理費究竟是怎么得來的?一位國有銀行個人銀行部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費率高低與理財產品是否保本的特性、理財產品投資的領域、產品的運作期限、風險高低以及理財產品管理的復雜程度等相關。比如信托產品,這類產品門檻高、收益高,風險也較大,產品運作結束后從中獲取的超額收益可能在2%以上。
  “保本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通過產品設計和風險控制承擔了風險,相關費用直接包含于銀行風險控制過程中而不再以理財費用形式體現,這類產品管理費一般較低。其他多數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銀行可能會收取銷售服務費、理財資產托管及保管費、管理費等等。股票類投資管理費則高于債券類產品;而大宗商品以及一些另類投資的投資管理費用則可能更高。另外一些掛鉤股票指數基金、境外商品或匯率等標的的,商業銀行可能會聘請其他機構作為投資顧問而被"雙重收費"。”上述國有銀行個人銀行部相關人士表示。
  “事物具有兩面性”,雖然銀行收取相應的費用有一定的設計、管理、銷售、人工等成本,但是超額收益歸屬銀行實際已經涉及法律問題。相關法律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超額收益是通過投資者資金的投資行為產生的,所有權其實應該屬于投資者,商業銀行自定產品說明書條款其實是“霸王條款”;另一方面既然商業銀行更改條款表示自己要收取超額收益,為何不大大方方將其披露,而是盡量隱身。這樣一來,買賣雙方的關系并不平等。
  理財產品實際收益若超出預期被銀行“獨吞”,低于預期收益甚至虧損的風險卻由客戶獨自承擔。投資者對暗藏在理財產品說明書中的霸王條款提出質疑:理財收益為何多不退少不補?其實這一現象早已深為投資者詬病。面對銀行“超額收益歸銀行”的硬性條款,投資者沒有任何話語權,只能被動接受。
  此前,也有相關投資者向北京商報記者投訴,超額收益被商業銀行裝入腰包,如果產品出現問題,就要客戶自掏腰包,“銷售費、托管費我都可以交,既然拿了我的超額收益,就應該銀行來承擔風險”。
  一位銀行業內分析人士透露,“以去年暢銷的理財資金投資信托為例,銀行將此類信托產品拆分、賣給投資者時,給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產品給予優先級投資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這當中的差價往往就成了銀行的理財手續費收入。此外,銀行還要從信托公司處獲得信托資金托管費、優先級產品銷售手續費等。但是,一旦出現問題,虧損的風險則落在了理財產品購買者身上。因為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和法律層面上都認同"買者自負"原則”。
  某股份制銀行理財師表示,超出部分的收益歸誰,應由合同說了算。若合同中有類似“超出預期收益部分作為銀行資產管理費”的說明,投資者最多只能獲得預期收益。
  而投資者對此則有不同看法。常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王女士表示,銀行“獨吞”理財產品的超額收益部分,卻讓客戶獨自承擔投資風險,是拿投資者的錢從事自身低風險投資的行為,有霸王條款之嫌。“哪怕是銀行與投資者按照事先約定好的比例,分享超額收益部分也好啊!”
  郭田勇表示,投資者是資金的所有權人,超預期收益的所有權應該屬于投資者。目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都是銀行“說了算”,投資者即使有質疑也只能“用腳投票”。事實上,商業銀行應當有能力根據投資標的、投資期限和市場情況大致估算投資組合的收益區間,理應將信息披露給投資者,給予投資者知情權。
  根據銀監會2011年第5號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目前銷售費、托管費方面,各家銀行都能執行明碼標價,而在投資管理費方面,只有草草的幾句說明“產品實際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率的部分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 另外,目前各銀行大多都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定價的,因此每款產品收費標準也都不一樣,有的只有百分之零點幾,而有的則超過1%,浮動空間很大。
  此外,一些銀行還會在產品的募集期限、產品起息日、到期日、資金到賬日等重要時點做手腳。元旦之前,曾有多家商業銀行發行過跨年理財產品。一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募集期是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3日,如果客戶在2012年12月21日、22日申購了產品,相當于資金休眠了十多天,在這期間銀行只支付活期利息,投資者無意之間幫銀行完成了攬儲任務,而自身的理財收益率則被大大攤薄。
  北京東方華爾金融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劉彥斌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理財服務收費方面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告知不充分等問題,即使客戶有疑慮和不滿,也存在無法可依、無法向監管部門投訴的苦惱。他建議監管部門有必要加強監管力度,盡快出臺政策規范,按照理財產品的類型、運作方式規定收費區間,例如債券型產品一個收費標準、組合型產品一個收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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