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日公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合格投資者、管理人資格等做出明確要求。業內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將有效排除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有利于保護投資者。
去年12月底全國人大通過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權威人士表示,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約有13處需相關部門出臺配套細則,預計6月1日前細則將密集公布。
有效防止變相公募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合格投資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200萬元、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萬元、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原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私募本身就是向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但目前實踐中有投資者借錢投資私募的現象,導致私募成為變相的公募。征求意見稿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將有效遏制此類不規范行為,保證私募的本質,從而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些受訪的私募從業人士表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并不高,相關規定有利于實施,減少行業糾紛。北京星石投資首席策略師楊玲表示,私募行業的進入門檻較低,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大,僅允許合格投資者進入能有效減少糾紛和社會性風險。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司、企業等機構投資者需滿足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條件。上海某大型私募高級合伙人認為,目前私募行業的企業客戶不多,但隨著行業的規范,將有更多企業風險控制部門認可私募,從而為私募行業帶來資金“活水”。
促使地下私募淡出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登記。此類機構不僅包括陽光私募,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楊玲表示,這意味著灰色的地下私募將逐漸淡出。一方面,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如果不到協會登記,將面臨違規風險,一旦被舉報很可能受到警告和處罰。另一方面,投資者也會對未登記的私募公司產生懷疑和不信任,此類機構即使業績突出也很難得到擴張的機會。
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登記的機構還須滿足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上海睿信投資董事長李振寧表示,“兩名持牌負責人”意味著私募可能需經過資格考核才能獲取相關牌照,意味著更嚴格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