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2年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大幕拉開,一場場“變臉秀”爭相上演。與此同時,多家保薦機構因為“只薦不保”接獲罰單。然而,與無關痛癢的處罰相比,承擔著巨額損失的人們顯然更加關注,頻繁發生“變臉”的背后,有多少是源自于粉飾業績、虛假陳述?因民事責任制度缺位導致的維權困局,究竟該如何破解? 2012年的大部分時段,中國經濟處于艱難尋底的過程中。受此拖累,A股上市公司整體表現不佳,出現年度業績大幅下滑的情形。而當年上市的次新公司更成為業績“變臉”的“重災區”。 數據顯示,去年A股市場共有155只新股上市。截至今年1月30日,已有124家上市公司發布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其中,36家凈利潤同比下滑,占比接近三成。其中,隆基股份發布公告稱,預計公司2012年度歸屬母公司的凈利潤約為1000萬元至2500萬元,較去年同期降幅高達96%至91%,在已發布業績預告的公司中降幅排名首位,被媒體戲稱為“變臉王”。珈偉股份、科恒股份、廣汽集團、百隆東方等多家上市公司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 研究機構分析認為,2012年上市公司頻現業績“變臉”,主要緣于幾大因素影響。在海外環境不佳、國內經濟放緩及宏觀調控政策影響下,2012年多數行業景氣度持續低迷,導致上市公司難以獨善其身。其次,由于凈利潤低于預期,部分公司大幅計提減值準備,由此對業績進行了修正。另外,人力成本、市場營銷費用的提高,也導致了部分上市公司出現利潤下降。 事實上,除了宏觀經濟或行業環境變化導致的盈利能力下降外,近年來持續高發的上市公司業績“變臉”背后,粉飾業績、過度包裝導致上市后難以維持所謂“高成長性”的狀況比比皆是。 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也如影隨形。除了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上市后虛假陳述,控股股東違反在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控制權變更等重大資本運作過程中的承諾,或在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并購重組、股權變動、利潤分配、破產重整等過程中進行利益輸送、違規占用資金、操縱股東大會及董監事會、操縱財務報表等,也成為導致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重要因素。 面對這些“非市場化因素”導致的業績“變臉”,上市公司顯然不能以“買者自負”來推搪。但是,損失慘重的股民們卻因難以尋找到有效的法律途徑,而陷入了維權困境。 據了解,現行立法以明確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股東可以直接訴訟的范圍,包括發行人、上市公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等等。但對于業績“變臉”情形中大量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如非公允關聯交易、違反承諾等,并未有明確規定。 即使是“變臉”上市公司的確存在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投資者在維權時依然困難重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文件,法院在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時,將監管機構作出的生效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 依靠監管層有限的人力,被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例永遠只是“冰山一角”。這意味著在相關民事訴訟通道仍處在“有限放開”的當下,前置程序的規定已然成為影響維權的一大障礙。 與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境外成熟資本市場不同,中國證券市場以中小散戶為主體。在遭遇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等侵權時,投資者往往只能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進行維權。而從屢見不鮮的案例來看,即使違法違規主體受到相應的懲罰,中小投資者的個體損失也難以獲得彌補。 建立相關民事責任制度,或許是破解維權困局的唯一出路。多位業界專家表示,與舉報、投訴等維權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成本更低、程序更簡便、損害彌補的效果更直接。中小股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民事責任制度則具有增加違法成本的優勢。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在民事責任制度下,上市公司可能承擔的賠償額及范圍有極大地被索賠可能性,其對違法違規上市公司威懾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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