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要求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對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協查、退出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并提出,保障條件和標準要根據當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應量確定,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河北省出臺的管理辦法對保障性住房準入管理進一步規范。要求各設區市、縣(市、區)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產、國稅、地稅、工商、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和住房公積金監管等多部門協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信息核查,準確掌握申請人家庭結構、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同時在受理申請、初審、復審等方面對各部門的職責進一步明確。要求制定科學的輪候辦法,綜合考慮其住房、收入、財產情況及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因素,明確分配梯次,建立輪候冊。 河北省出臺的管理辦法還對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進一步明確。要求完善配租配售合同,明確保障對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權利和義務;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實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相關狀況的變化,嚴格核查申請信息和現實狀況;建立保障對象自行申報、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監測、主管部門和社區核查、群眾舉報查實等退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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