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之后,在上海出租房屋,房東可能將會面臨更高的成本。 昨日,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下稱“上海市房管局”)和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在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主要內容,在登記備案、出租條件,業主、中介及物業公司的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
由于《辦法》剛剛頒布,目前不少業內人士對其中的一些條款依舊存疑惑。不少業內人士對其中的條款解讀產生了分歧——《辦法》規定:將代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作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而對于承租其居間、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確不得收取傭金。 上海德佑地產市場部經理蔣旭以及漢宇地產市場研究部均認為,從字面意思來理解,上述條款的解釋為“明確不能向承租方收取傭金”,只能向房東單向收傭;而21世紀不動產上海銳豐法務總監尹新民和上海中原研究咨詢部總監宋會雍則認為,上述條款應該理解為:中介經紀人若欲租自己代理的房屋,不能向房東收取傭金。 此外,新版《辦法》規定無論是作為房屋租賃中間人的中介機構還是房東本身,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租賃房屋登記備案辦理或者代辦義務的,可能將會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該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上海市房管局副局長龐元就市民對“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理解為政府為了收稅和反映不夠便民的問題表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有規定,且相關稅收并非新設,按規定納稅也是公民的義務。對登記不夠便民的問題,《辦法》規定,房東“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同時規定“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新版《辦法》還規定,對于經紀機構未按規定代為辦理登記備案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指出,上述罰款金額主要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個人身上,則將做出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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