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昨日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規范。《管理辦法》的基本思路是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并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余額已達1.9萬億元,占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為2%。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銀行理財產品已經成為居民的重要投資工具,僅15家主要銀行2010年發行的理財產品,就為投資者創造了560億元的財產性收入。但近幾年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使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受到損害。
為充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從三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
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
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
關于“風險匹配”原則,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稱,一是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產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二是為防止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商業銀行應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做到“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
在信息披露方面,《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