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保險市場透明度,保護保障消費者權益,中國保監會去年發布《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行為的相關信息。截至目前,大多數保險公司已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發布了首份信息披露報告。 作為一項主要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各保險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必須在其公司網站和保監會指定媒體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由于今年是首次進行年度信息披露,保監會允許披露時限適當延后一個月。 目前,除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因重組原因沒有進行信息披露之外,其余百余家企業均已按照規定披露完畢。 按照《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不僅應披露公司概況、產品目錄和條款等基本信息,還必須公布“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等關鍵信息。此外,當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以及重大投資損失或受到行政處罰等重大事項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網站。 從實際披露情況看,總體而言,大部分保險公司均按要求公布了公司的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以及臨時信息。從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看,人保財險、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等上市公司一直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和充分性都處于行業前列。一直有上市傳聞的泰康人壽和新華人壽,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方面也比其他公司略勝一籌。 從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看,“基本信息”這一項各公司披露得都較為完整,但在臨時信息披露方面,部分公司并未涉及,尤其是行政處罰、償付能力不足等負面信息有所缺失。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表示,險企信息披露是我國保險業在增強透明度、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一大進步!白鳛榻洜I風險的行業,保險業與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性很強。通過信息披露加強公眾對保險企業的監督和評判,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完善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市場運作效率! “以前選擇哪種保險產品、哪家保險公司,一般都是聽保險營銷員的推銷,現在自己在保險公司網站上就能了解到產品的具體內容和公司的經營情況,這對選擇有收益保障的產品和公司是一個很好的參考。”連續幾年購買保險產品的劉女士表示。 但目前來看,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還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比如披露時效有待加強、敏感信息有欠充分、保險公司仍是按規定被動信息披露等。 庹國柱表示,在督促保險公司及時、完整地披露信息的同時,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也很重要。為此監管部門應出臺相應配套制度,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于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要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 專家建議,監管機構應當研究建立保險公司信息公開披露考核管理制度,督促保險公司建立信息公開的長效機制,使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由“被動”轉化“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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