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特大型水電站為碾壓砼重力壩,施工采取導流洞導流,開挖引水隧道建設引水發電系統,廠房全部為地下廠房,隧洞開挖量極大。該工程自從2000年開始進入施工準備期,2003年主體工程開工,2009年投產發電。
業主按照工程標段分別投保,主要分前期道路、變電所及送出工程、砂石料系統、供水系統、導流工程、地下廠房、大壩和機電設備安裝等項目分別安排保險,同時對于業主采購的塔帶機等設備單獨投保機器損壞險,對于業主人員單獨投保雇主責任險,整個項目總保險費支出為2770余萬元。
英大長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上市辦副主任陳斐認為,水電工程建設周期長,面臨風險復雜,出險概率較高,作為風險轉移的重要方式,絕大多數水電站都會投保工程保險。無論從損失發生的年度分布,還是從出險資產類別來看,施工準備期間進行的各種前期工程較易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因此對前期工程務必投保,并盡量保足保全。水電站施工期間的大型施工機具,如纜機、塔帶機等設備,單價高、連續運轉、經常更換零部件,存在較大的風險,應建議業主對該部分單獨投保機器損壞險。
上述案例中,業主單位為了降低費率,同時保險公司也出于控制風險、減少小額案件查勘成本考慮,最終免賠條件設置較高,該工程建設期間共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案件23起,平均每年2.5起,賠付金額為2316萬元,簡單賠付率為83.6%。
對于保險金額,陳斐認為,如果按照工程某個標段的中標價作為保險金額的,一定要認真分析該中標價對應的范圍,切不可把按照承包價投保等同于足額投保。
例如,在水電站建設期間,業主除去采購機電設備等,一般負責提供拌制混凝土所需的砂石骨料,而作為大壩施工中標方的中標價就不包含砂石骨料的價格。但是為了報價的需要,業主一般會在招標時按照較低的固定價格作為砂石骨料的價格,中標方按照較低的固定價格進行取費,最終計算出工程的承包價,所以該承包價需要扣除砂石骨料的總價,因為該部分是業主負責免費提供的。
陳斐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按照大壩施工中標價作為保險金額投保工程險,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某部分重新澆注,保險公司賠償時會僅負責賠償混凝土的澆注費用、混凝土的拌制費用和部分拌制混凝土原料的費用,而對于業主提供的砂石骨料,由于當初保險金額中不包括,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