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發行數量接近萬款,募集資金規模遠遠超越證券投資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保險理財產品等同類產品,成為國內炙手可熱的理財工具。然而,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質量的提高卻遠遠跟不上發行規模的急劇膨脹,規模至上的粗放式發展模式為銀行理財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埋下了隱患。信貸類理財產品因其對央行貨幣和信貸調控政策監管的負面效應受到監管,投資者針對銀行理財產品收益問題的投訴事件更是屢見不鮮,銀行理財業務的合規性問題逐漸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日前,記者就上述話題采訪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產品中心副主任王增武博士。
記者:近期,銀行理財市場上又出現了關于合規性的討論,請您先分析一下近年來銀行理財監管環境的變化。
王增武:理財產品的監管可以追溯到2005年,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標志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開始。
2006年,在客戶對個人理財產品的投訴不斷、理財資金投資對象擴大和產品結構日趨復雜的背景下,銀監會發布《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從產品名稱、產品設計、風險揭示及營銷過程等十個方面對理財業務的風險提示工作提出了嚴格要求。
隨著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不斷發展壯大,銀監會在2007年底將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售程序由“發售前10日內報告”修改為“售后5日內報告”,賦予商業銀行更大的自由度。然而,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許多銀行理財產品(QDII理財產品、證券投資類理財產品及結構性理財產品)均出現零負收益,客戶投訴和糾紛甚至法律訴訟也日益增多。2008年至2009年間,銀監會加強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針對銀行理財業務的客戶評估、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銷售和投訴處理機制等問題作出嚴格要求;將個人理財產品的發售報告程序重新恢復為“準審批制”;并重新調整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2009年底至2010年,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重心則主要放在銀信合作業務和信貸類理財產品方面。
不可否認,銀行理財合規性監管近年來取得了長足進步。在銀監會積極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方針指導下,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逐漸順應監管政策的變化,并在產品質量提高和投資者利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進步。
首先,發行主體不斷完善理財產品的結構設計。在零負收益事件之后,發行機構更加注重理財產品的安全性,絕大部分結構性理財產品設置保本或保息機制,嚴格控制投資者的損失額度。同時,為了防止展期事件及收益不達標的問題發生,一些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開始采用“隨息而動”的收益支付方式。
其次,自2009年7月《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以來,為了避免投資者投訴事件的發生和順應監管新規,商業銀行重新調整了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向普通客戶(無投資經驗投資者)發售的銀行理財產品不再涉及二級市場股票、與二級市場股票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以及復雜金融產品。而針對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有投資經驗客戶則適當涉及上述風險較高的投資品種。
2010年以來,銀信合作理財業務不斷納入表內監管,商業銀行根據銀監會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轉表計劃,同時也不再新發售投資銀行信貸資產的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問題取得一定進步。組合資產管理類理財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問題可謂2010年銀行理財市場的一大頑疾。2010年9月,建設銀行(601939)率先公布某款組合管理類產品的投資組合或單一投資方向,揭開了組合資產池的神秘面紗。
記者:雖然可以看到監管在合規性方面的努力,但不可否認市場依然存在問題。您認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王增武:盡管一些商業銀行率先提高理財產品的透明度,資產池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問題仍然是國內理財業務發展的一大障礙。首先是資產池理財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2010年,資產池理財產品的發行數量占據銀行理財產品總量的32%,逐步取代了此前以單一信貸資產為標的的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的地位。負債期限和資產期限的錯配以及復雜衍生結構的嵌入均增加了產品的復雜性,導致決定產品最終收益的因素增多,產品投資風險也隨之擴大。
其次是“理財團購”增加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水平間的錯配風險。銀監會根據資金門檻將理財投資者劃分為有經驗投資者和無經驗投資者,理財產品“團購”卻違背了監管的初衷,使得某些不合格投資者通過團購方式進入高風險投資領域。如某銀行發行的“"理財一起團"一年期美元產品團購計劃”,和某些銀行推出的TOT產品均存在“理財團購”的影子。
其三,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缺乏統一標準。盡管監管機構屢次強調理財產品的銷售適用性原則,但對于如何衡量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卻缺乏客觀統一的標準,產品銷售人員的主觀判斷往往存在一定道德風險,而以投資門檻的高低來評判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是簡單直觀但非最有效的方式。避免理財產品風險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錯配,完善分級銷售制度是當前我國銀行理財業務亟須解決的問題。
其四,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定位不夠明確,對投資者的法律保障缺乏明確客觀的依據。
記者:那么,這些問題可能帶來什么樣的影響?
王增武:投資者可能會因為對所投資的理財產品缺乏足夠的了解而蒙受損失,最后只能付諸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金融維權之路漫長,勝敗也未可預知。
對發行主體而言,最大的問題即為投訴事件影響銀行客戶關系,導致其聲譽風險增大,陷入信任危機。在利率市場化和金融脫媒的壓力之下,僅僅依靠存貸款息差的盈利手段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要求,銀行理財業務作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主要增長點,如果缺乏真正的創新而陷入粗放式的發展路徑將會嚴重影響銀行中間業務的增長動力。
記者:對此,您對商業銀行發展理財業務有何建議?
王增武:第一,發行主體需設置獨立于自營業務部門的資產管理部門,專門負責理財業務,并在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之間建立嚴密的防火墻制度,避免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利益輸送,保證業務合規運營。
第二,發行主體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體系,充分發揮主動管理能力,尤其是在資產池理財產品的資產管理和風控方面,應嚴格控制杠桿比例,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第三,繼續加強投資者教育。理財產品的投訴事件屢見不鮮,焦點問題在于理財產品沒有達到預期收益甚至出現巨額虧損,而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將其與一般的儲蓄產品混為一談。因此,加強投資者教育,培育成熟的投資者是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長期發展的基礎。
第四,逐步建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統一測評體系,避免產品風險收益水平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錯配。
第五,建設理財產品的統一交易平臺。統一交易平臺的建立有利于豐富投資者的選擇范圍,避免發行主體僅發售本行產品的排他性銷售策略。
第六,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設立投資者保護協會等機構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投訴案件受理提供服務。
第七,建立第三方評級/評價機制,為市場提供揭示、分析、比較各種類型產品、各種理財機構信息的準公共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