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從從2011年1月起,將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2010年為對比基期的價格指數序列計算。 為提高基礎數據的可比性,按照制度規定,從2011年1月起,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開始計算以2010年為對比基期的價格指數序列。說明指出,根椐2010年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消費支出調查數據和有關部門調查數據,對權數構成進行了相應調整。權數調整對本月CPI數據的影響是:同比數據增加0.024個百分點,環比數據減少0.049個百分點。 統計局負責人表示,調整基期,是為了更容易比較。因為對比基期越久,價格規格品變化就越大,可比性就會下降。[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