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保險業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都以比較快的速度在發展,但部分保險公司的部分分支機構惡性經營行為已經觸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嚴重影響了行業形象。因此在對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做加法”的同時,監管部門可嘗試“做減法”的提法也開始出現。
記者注意到,某壽險保費大省保監局長署名的《關于保險公司不良分支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思考》出現在保監會網站上,雖然該文并不代表保監會的官方觀點,卻表明了保險業監管部門對行業經歷快速增長背后的一些問題心存擔憂。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中,分支機構直接面對投保人,具體承擔展業、收費、理賠、宣傳等各項工作,網點多、環節多、事務復雜。該官員認為,在省域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占用了大量人力、資金等生產要素,參與市場資源的分配。如果沒有設置合適的出口,完全依賴于市場主體自發行為,很可能導致不良市場主體僵而不死、劣而不汰,降低資源要素配置效率,影響保險市場健康運行。
同時,在目前的制度設計下,違規收益高、成本低,投入產出比反而高于合規經營,直接導致競爭不公平。結果劣不汰而優難勝,甚至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對交強險違規機構予以停業處罰的監管實踐表明,如果能進一步制定和有效實施退出規則,對那些惡性競爭突出、管理混亂且長期虧損以及不適應市場需要的不良機構進行有序淘汰,監管實效將會大大提高。
而對于不良保險分支機構退出市場的可行性,該官員認為已具備條件。目前,服務城鄉的保險網絡已基本成形,因此有選擇、有條件、有步驟地退出一些不良分支機構,既不影響后續服務,又能優化市場。
另外,對于退市機構的富余人員安排,該官員認為,不良分支機構退市后,部分管理人員一般回歸上級機構或分配到其他機構,由于有前期經營表現作為判斷標準,這個相互選擇過程的合理性和接受程度會更高,還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管理資源與管理對象之間嚴重不匹配的矛盾;營銷人員通常能夠就地尋找并歸屬于其他更有競爭力的保險機構,其獲得收益的可能性顯然更大。
對行業監管部門來說,以前做了許多“修路添車”的工作,現在重點應維護好“交通秩序”。以該壽險保費大省為例,
近年來,累計批準撤并183家,其中僅某壽險公司就撤并了59家發展前景不樂觀的營銷服務部,某產險公司因發展戰略調整主動撤銷了25家城區營銷服務部;依法注銷專業中介機構45家,兼業代理機構367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