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證券公司集團化經營管理的需要,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出“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1號”,進一步明確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的監督管理要求。指引第11號要求,證券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董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指引第11號指出,在保障業務的有效隔離,防范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并具備充分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營管理能力、時間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許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擔任下列職務:一是證券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擔任子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二是證券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擔任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應當有一人為專職人員。三是證券公司除總經理以外的高管人員擔任子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高管人員或者法定代表人。四是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經理層高管人員擔任作為子公司控股股東的證券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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