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居然只能向下浮動,超額的收益部分要全部歸銀行所有。”近日,不少讀者向記者反映,銀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合同條款不公平。
虧了自己承擔
昨日,記者走訪各商業銀行營業廳發現,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已經成為個人理財市場的主流,某國有銀行營業廳工作人員說:“今年股市、樓市的行情不好,大量的資金轉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
據了解,銀行理財產品一般分為三類:保本保收益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主要用于投資優質企業的股權、信托貸款等,投資者的收益由掛鉤產品的市場波動所決定,下不保底,上不封頂,銀行不參與投資收益的分配,它的獲利主要源于管理費。 但記者拿到的一份非保本浮動理財產品說明書顯示:“扣除上述固定費用后,若基礎資產運作的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客戶預期最高年化收益,超過的部分作為銀行彌補產品管理的費用及收益。”許多銀行客戶認為這屬于霸王條款。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的代先生近幾年存了一點閑錢,“放在銀行也沒多少利息,還不如買些理財產品。”代先生說:“我看到這個條款當時就傻了眼,銀行這不是做了個穩賺不賠的買賣嗎?虧了我們自己承擔,多賺的部分還得全部交給銀行。”
產品投資風險大
為此,金融理財師張勁解釋稱,銀行的各類理財產品都已經過銀監會報備,是合法的,對于這類理財產品銀行也會選擇合適的客戶推薦,向客戶提供詳細的產品說明,并定期進行投資風險監視。至于理財合同的部分單項條款,不能說絕對的公平,但銀行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都會提出風險警示,如果客戶覺得條款不公平可選擇放棄投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曹新明說:“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就是西方國所稱的金融衍生產品,這類產品文本復雜、結構重復、投資風險大。商業銀行將投資者的錢拿去做高風險投資,實際上是將風險轉嫁給了理財產品的持有者,這是不公平的。這類理財產品還有一定的危害性,中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前已經出臺過相關措施進行監管,但效果并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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