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一房地產開發商在自己開發的樓盤小區里,為父母建了一座豪華陵墓,據說修陵墓花了100多萬元。(新聞晨報3月19日報道) 先不說這位開發商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殯葬管理條例禁止在鐵路公路主干道兩側、住宅區新建公墓的相關規定。就說這種在居民小區內私建“死人建筑”,其實也向物權法提出了挑戰。根據物權法規定,小區綠地、物業服務用房、公共場所等公共設施應歸業主所共有。 開發商雖然在獲得相關批準之后有權開發一塊土地,甚至有權對小區內格局進行規劃,但并非權利大到什么都能建的地步。而相對于比較弱勢一方的小區業主而言,在物權范疇里需要完善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