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
通知稱,尚未參保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在冊正式職工應當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江蘇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企業及其職工從1992年1月1日起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在1992年1月1日之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后,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通知要求,供銷合作社企業應積極籌措資金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欠費,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企業,可于2010年10月底前與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分期補繳協議,補繳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2012年底。協議期內補繳的,免收滯納金。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參保人員,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其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應在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欠費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同時,供銷合作社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欠費和安置職工。依法破產企業確實無法通過資產變現等途徑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欠費的,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進行核銷。
據悉,江蘇省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就將供銷合作社系統職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但由于各種原因,仍有少數在職職工尚未參保,已參保企業及其職工斷保、欠費現象也比較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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