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金融危機發生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反思文章層出不窮,但從巴塞爾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為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對新資本協議所進行的修訂入手,依此挖掘銀行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趨勢的著作并不多。而一本《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挑戰與改進》新書則彌補了這方面的不足。 該書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每一次危機實際上是集中檢驗監管準則的一個很好的時機。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與銀行在金融危機中的決定性作用,恰恰證明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并對其不斷進行完善和修訂的重要性,同時也為即將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國際銀行業敲響了警鐘。這就是我們撰寫此書的意義所在。
每一次危機是集中檢驗監管準則的好時機
《經濟參考報》:我記得您7年前就曾出版過專著討論新資本協議,是什么原因促使您時隔多年后,又出版了這本《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挑戰與改進》? 巴曙松:2009年底,我又一次到瑞士出訪,全球金融體系剛剛從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中逐步恢復,對于監管體系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反思和完善,成為不同金融機構討論交流時關注的共同話題。銀行業是此次危機中受到沖擊最為顯著的領域,對于銀行業的監管和風險管理如何改進自然是其中的重點。 每一次危機實際上是集中檢驗監管準則的一個很好的時機,也是改進準則的重要機會。選擇在這個時候出版這本書,可以被看做是我和我的研究團隊長期對于巴塞爾協議的跟蹤研究中的一個階段性成果。希望這本書能對讀者全面、深刻地了解和把握新資本協議的內涵、新的動態及其發展趨勢有所幫助,也希望可以為銀行經營管理層、監管者在制訂風險管理的相關政策時提供一些借鑒。
任何一種監管體系和風險管理框架都不是完美無缺的
《經濟參考報》:最近的兩次金融危機,您正好都在香港從事金融管理和研究工作。記得1998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時,巴塞爾委員會正在修改資本協議。可是,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新協議并沒能有效地阻擋和防范風險,這是因為新協議本身就存在缺陷嗎? 巴曙松:實際上,危機爆發之時,在危機的發源地美國尚未開始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從監管角度看,美國“傘形監管模式”的監管空白和重疊是此次危機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該問題的暴露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實施進度。 任何一種監管體系和風險管理框架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也是如此。順周期性和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缺失是巴塞爾協議框架在危機中暴露的首要問題。如何在監管框架中,加入逆周期要素,并從宏觀審慎監管的角度完善巴塞爾協議的微觀監管框架,是危機后巴塞爾委員會的首要任務。同時,與時俱進地修訂監管條款,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不斷調整監管策略也是一個有效的監管體系必須具備的重要要素。資產證券化的蓬勃發展和金融的日益一體化都對停留在分業監管階段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此次危機也對監管體系中所涉及的風險管理模型和會計計量方法提出了挑戰,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在國際金融業及監管部門的共同努力下不斷加以改進。這也是中國在當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進程中特別值得注意和需要持續完善的地方。
自有資本是銀行抵御風險的最后防線
《經濟參考報》:次貸危機中,巴塞爾委員會一貫秉承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受到了怎樣的質疑?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兩個指標在監管中各自的側重點是什么?如何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的資本金補充和約束機制? 巴曙松: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資本充足率的標準比率為8%,2004年新資本協議雖然提出了三大支柱監管及內部評級法模型,但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比例并沒有提升,相反由于內部評級法的引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管理能力相對較強的大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 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對于新協議下的資本監管提出了兩大挑戰,其一是許多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銀行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卻出現危機,在破產前仍保持11%核心資本充足率的雷曼銀行就是典型。其二是伴隨著資本監管的提出,一直備受爭議的順周期性問題在危機中暴露無遺。 自有資本是銀行抵御風險的最后防線。理論上,資本充足率指標直接反映了商業銀行對其涉險資產風險的抵御能力。然而,由于新協議資本充足率管理框架對不同性質、類型的風險資產采用了不同的量化方法和風險權重,在提升計量準確性的同時也增加了執行的彈性和潛在的套利空間。例如,銀行存在著將表內業務通過證券化移至表外,實現信貸資產持續證券化,甚至過度證券化的監管套利空間。因此,在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基礎上補充加入剛性的杠桿率監管,不僅可以進一步地控制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的風險,避免銀行的過度杠桿操作,還可以防止根據內部評級法等模型計算資本充足率而帶來的監管妥協蔓延的可能。從另一個角度看,銀行的持續穩健經營,不僅取決于資本是否充足,更多地取決于銀行持續獲取收益以覆蓋風險的能力,因此有形股本權益指標也應引起監管者足夠的重視。杠桿率監管的意義也在于此。
“影子銀行”是對巴塞爾資本協議監管模式的挑戰
《經濟參考報》:最近的20多年,金融創新速度驚人。美國人放棄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重回混業框架,金融創新更多地從分散風險目的轉向濫造流動性,這些現實變化無疑增加了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這給金融監管、給新協議帶來了哪些挑戰? 巴曙松: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的背景下,金融機構之間的劃分界限逐漸模糊,金融創新又使得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相互滲透,特別是影子銀行系統的出現,從一定程度上挑戰巴塞爾資本協議一直推行的對銀行集團的機構監管模式。 比如,投資銀行本身不能吸納公眾存款,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越來越多的公眾資金通過投資銀行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影子銀行系統的出現,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監管真空”,即非銀行機構發揮商業銀行的功能并承擔風險的同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卻對其無法實施有效監管,其機構監管模式滯后于市場的發展。 雖然面對金融混業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適用范圍進行擴大,將以銀行業務為主的銀行集團的持股公司包括在內,但這也僅僅只是一種折中方案。實現從機構監管模式向功能監管的轉變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中國的防范監管系統不能簡單照搬照抄
《經濟參考報》:如何建立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制度? 巴曙松:對于中國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監管,與發達國家的側重點有著很大的不同,不能簡單照搬照抄,否則會南轅北轍。首先,中國的大銀行面臨著較為嚴格的監管,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存在監管過度的問題。其次,當前中國的系統性風險更多地體現在監管不足且經驗不足的領域,例如非正規金融和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等,這些監管空白和缺失的領域是中國監管部門應該重點防范的。最為重要的一點,中國的系統性風險更多地表現為銀行的同質性,在危機發生時,信貸的高集中度和銀行的同質化行為加劇了經濟的惡化,因此如何建立多樣化、多層次的融資體系也是控制中國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重要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