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地方經濟適用房存在的準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出通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對此,網民認為,新政的諸多規定涉及執行層面,更具可行性。也有不少網友提出,在懲治騙購者方面,新政“火力”偏弱,可以再猛烈些。
新政有新意,終要看執行
和訊網博主楊紅旭評析了新政的幾點新意:首先,新政涉及到很多執行層面的具體措施,確實能夠促使地方政府有細則可依,有助于規范運作體制和機制;其次,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經適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的規定具有新意,必須要查,可怎么查,能否嚴查,具體執行效果還要打個問號;再次,“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這一點也有新意,只是沒有規定對于違規中介的處罰措施,有點遺憾;最后,《通知》規定:“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這里提到的“閑置”和“出借”,是以前沒有規定的,非常合理,可如何界定這兩種行為,還看執行力。
加強公共監督
網民表示,經適房尋租、牟利亂象不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監管乏力,因此,加強監管是加強經適房管理的重要環節。 如何使各地經適房監管落實到位?新浪網博主張敬偉指出:“沒有公眾的參與是萬萬不行的。給予民意充分博弈的空間和提供公眾無縫監督的權利,才能打通經適房機制性監管的任督二脈。” 張敬偉認為,只有公共民意以公共利益作為牽制,才能保證權力執行過程中不走偏。對于經適房監管,公共民意的全程博弈、監管,就是讓經適房的準入退出以及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等置于完全透明、公開的情境下。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誰符合申請經適房的資格,誰不符合;誰是窮人誰是大亨;誰和權力拉拉扯扯對經適房擁有非分之想;誰違規處置經適房,一目了然。所謂機制,不是宏大敘事的文本修辭和措辭嚴厲的權力命令,而是不憚于為公眾監督、考問并始終陽光操作的過程。
騙購經適房行為等同于詐騙
《通知》規定,對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很多網友表示懲處力度“太輕了”。 作者易暉在紅網撰文稱,經適房主要是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性住房,裝窮的人占用經適房空間,相當于掠奪窮人可憐的資源,而經查實須立即退還的規定,幾乎等于“掠奪零風險”,而且穩賺不賠等于變相鼓勵經適房騙子繼續玩下去。 “騙子們的行騙成本太低。”楊紅旭表示,“按我看來,應該終生禁止再次申請,或者至少禁止20年,對于違規公務員免職,對于違規黨員給予黨紀處分。” 央視網博主楊國棟建議,騙購經適房的行為本質上等同于詐騙,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將騙購經濟適用房的行為入罪,提高騙購者的違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