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產品出廠價格。”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政府采購“本國貨物”做出了進一步定義。 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財政部在總結《政府采購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經征求有關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地方有關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