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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污染定罪“投毒”為環保局開脫責任
    2009-08-26    本報記者:張小潔 整理    來源:經濟參考報

    震驚全國的鹽城特大水污染案一審判決公布:涉嫌排放有毒廢液的鹽城標新化工公司的法人代表胡文標和生產廠長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傳統意義上的“投毒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六年。這是國內第一次以這個罪名判處排污企業的責任人。此前,排污導致嚴重后果的企業責任人都被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不少網民為司法機構嚴懲環境污染叫好,但部分網民認為以“投毒”定罪在法律上立足不穩,且將成為環保局逃脫責任的借口。網民建議,應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加大對環境污染的懲處力度,改變我國環保法治滯后的局面。

    網民為重判叫好

    以“投毒罪”為該案量刑,博得眾多網民交口稱贊。畢竟,如果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胡、丁二人最高獲刑僅為七年有期徒刑,這在大多數網民看來顯然懲處得太輕了。
    “我要大聲得為鹽城法官叫一聲好。”新浪博客博主“小道”認為,“重大環境污染罪,只能適用于過失情節,如果相關責任人根本就是明知故犯且屢教不改,這不是投毒又是什么?!”
    網友“歡樂一生”在大洋論壇發帖稱,鹽城污企被判投毒罪具有標本意義。他表示,我國的環境問題其實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如果不嚴加治理,后果是很嚴重的。可能百姓的經濟生活會變好,但如果失去了人類賴以生存的良好環境,這樣的經濟發展又有什么意義呢?所以加強環保的力度,從法律層面加大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已成當務之急。
    “歡樂一生”提出,我們要從環境污染對環境和百姓造成的嚴重危害上著想,盡快加大污染的違法成本,法律上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進行修改完善。我們可以將投毒罪用來代替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罪,這樣從量刑上更重了,會對污染企業形成一種震懾。試想,如果對不能達標的污染企業負責人都以這個罪來處罰,那么誰又會以自己的生命來以身試法呢?

    以“投毒”定罪存在兩大不妥

    盡管該判決被普遍認為具有積極的警示作用,但也有部分網民認為,如此量刑定罪并不妥當。
    其一,與此前的醉酒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爭一樣,以“投毒”定罪存在為民意輿情裹挾之嫌。
    新浪博客博主“謝浮名”認為,從情理上來說,該案無論怎么重判,都不為過。可是,以投毒罪懲治企業排放有毒廢液,雖然順應民心輿情,然而于法無據。
    他指出,“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一般情況下是過失犯罪,而“投毒罪”則是故意犯罪;前者是結果犯罪,后者則是行為犯罪。如果將鹽城標新化工公司的行為定性為“投毒罪”,那么,只要有廠礦排了污水,不管有沒有導致嚴重事故,都是犯了投毒罪。如此一來,其他還在排污的廠礦負責人是不是都要抓起來?
    “謝浮名”表示:“罪刑法定是司法準則。法律是什么樣的規定,法院就該執行什么樣的判決。在現行法律還沒有對相關行為予以明確定性的情況下,不能拿另一個法律條文生搬硬套,否則,有削足適履的嫌疑,經不起推敲……我們可以也應該要求法律與時俱進,在事實發生后,加以修訂以適應社會發展。但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被民意輿情裹脅。”
    其二,以“投毒”定罪是在為環保局開脫責任。
    作者“魯國平”在人民網強國論壇上發帖指出:“雖然該案在迅速啟動對該事故肇事者的司法程序的同時,也立即啟動了對當地區級環保局、建設局等主要領導人的監管問責,但與其他全國各地的官員問責一樣都普遍存在著處罰太輕的傾向,比如鹽都區環保局局長桂永躍只是被免職,另有六名官員只是受到被撤職、降級、記大過等黨紀政紀處分,真正的監管者以及縱容者的重大刑事責任卻鮮有人問及。按照我的理解,一個小孩在大人的縱容下一步步走向殺人的犯罪深淵,大人的罪過比那位小孩大,對這次鹽城水污染事故中負有監管職責的環保局局長等為何就不追究瀆職罪呢?”
    搜狐博客博主“張洪峰”調侃稱:“如果違法排污均按‘投毒罪’打擊的話,那治理環境污染無需環保局了,公安局即可行使權力,環保局就撤了吧。”

    環保法治亟待“硬”起來

  有網民指出,鹽城污染案借“投毒”之名治環境污染之罪,凸顯我國環保法治滯后的尷尬局面。
    搜狐博客博主“楊于澤”認為,目前的法律規定將環境污染“看得太輕”。他尖銳指出:“如果污染環境真的等于投毒,那么說投毒、說環境污染,也就沒什么區別了。定重大環境污染罪,跟定投毒罪,應該沒什么兩樣。現在定胡文標投毒,以為這是‘從重處罰’,恰恰說明投毒罪重,而污染環境罪輕。污染環境沒什么,只有投毒才是壞人壞事。”
   “楊于澤”表示,在現行刑法中,污染環境要鬧出天大的事,才談得上“重大環境污染罪”嫌疑。否則環境污染者就可以逍遙法外,甚至可以問心絲毫無愧。企業老板繼續是政府座上賓,“文明單位”、“優秀企業家”的榮譽聯翩而至。環境污染的罪與非罪,界線如此模糊,而沒有獲罪的環境污染者又是如此地位崇隆。相比之下,投毒無論后果嚴不嚴重,都要被天下人罵死。污染環境頂多坐牢七年,投毒卻是可以殺頭之罪,這是刑法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寬容。
    新華網網民“郭松民”建議,有關方面需要盡快處理的事情有兩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應對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嚴重關注,盡快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對鹽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確認,同時使全國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比照鹽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審判;二是有關方面應該著手修改刑法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加重相應的刑罰。目前在法定最高刑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才判七年有期徒刑,顯然不足以產生大的震懾作用。類似胡文標這樣,明知其企業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仍然蓄意將其排入自來水廠提取飲用水的河流,其性質已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其量刑也應該比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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