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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五年"成瓶頸 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期或應提高
    2009-02-27    本報記者:胡錦武    來源:經濟參考報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仍處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其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期的改變——法定最高刑從五年提高到了十年,引人注目。
  記者在江西采訪時發現,這一作為嚴懲貪污腐敗犯罪的新舉措,在現實司法實踐中仍然面臨一些難題,需要尋找對策。

“最高五年”成為瓶頸

  1988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首次確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項罪名。1997年10月1日,全面修訂后的新刑法,對這一罪名作出了“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確規定。
  從罪名問世至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定罪金額不斷增加,由最初的幾萬、幾十萬元到現在的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元,可是量刑始終未變。為此,江西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由于這一罪名刑罰偏輕,已經在反腐工作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
  一是助長了涉案人員規避法律、逃避制裁的心理,甚至成為了腐敗官員的“免死金牌”。
  2005年4月,有“贛南第一貪”之稱的江西省贛州市公路局原局長李國蔚,因涉案560多萬元被判無期徒刑。在李國蔚所有涉案金額中,被認定為受賄的僅197萬多元,其余367萬多元僅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從而讓他避免了被判“死刑”的結局。
  “賄賂案件中,一般只有當事人心里清楚犯罪經過,如果他們拒不交待,辦案人員很難查證。”參與李國蔚案調查的贛縣反貪局局長劉豐春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過輕的弊端越來越明顯,讓部分涉案人員產生“交代了死路一條,不交代還有生路”的僥幸心理。
  二是導致部分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者有牽連的行賄者及其他人員逍遙法外,給案件的徹底偵破帶來更大難度。
  “巨額財產既然來源不明,也就不知道是誰送的,不知是和誰一起拿的,這就意味著對其他犯罪行為人無法追究。”劉豐春說,辦案人員在查辦李國蔚一案時都知道,他還有很多工程項目上的賄賂款沒有交待,卻一點辦法也沒有,直接導致很多涉案人員逍遙法外。
  三是可能成為案件查處困難時的“圓滿結局”或司法機關屈從于外界壓力的“合法選擇”,甚至為辦關系案、人情案提供了便利。
  辦案人員有時明知涉案人員的巨額財產來自貪污受賄,但苦于無法找到證據,只能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結案。此外,一些地方以“保護干部”為由對辦案人員施壓,或少數辦案人員出于辦關系案、人情案的需要,使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最“合法”的選擇。
  如由李國蔚一案牽出的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長鐘駿揚一案。因為他始終不愿交待非法財產的來源,檢察機關只能以“零口供”對其中證據確鑿的3.5萬元贓款以受賄罪提起公訴,剩下的124萬多元的巨額涉案金額只能被列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名下。最終,鐘駿揚僅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5年。

量刑提高涉嫌“有罪推定”

  為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仍要加重,甚至可以比照受賄罪或貪污罪的量刑標準。
  “就算是定10年,還是輕了。”江西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波認為,由于當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暴露的問題日益明顯,必須從利于反腐敗角度進一步加重量刑,但考慮立法的連續性,這一過程可以分步進行。
  劉豐春說,以李國蔚一案為例,辦案人員都知道,他還有很多工程項目上的賄賂款沒有交待,卻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李國蔚清楚,交待“受賄”,只要金額在10萬以上就可以判刑10年,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管涉案金額多少,判刑都不會超過5年。
  鐘駿揚一案的承辦人、贛州市檢察院公訴處的謝燈卻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畢竟和其他罪名不同,要由被告人“自證清白”,而不是由檢察機關去取證,處置不當,很可能涉嫌“有罪推定”。為此,她認為,出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考慮,當前也只有在“寧縱勿枉”基礎上適當加重量刑,做到有別于貪污罪和受賄罪。

財產申報能否成為良方

  隨著社會各界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改變討論的深入,法律界有關人士則建議國家應該通過建立財產申報制度,以根治腐敗現象。
  “假如建立了完善的財產申報制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在采訪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有了財產申報法,國家公職人員一旦有不能說明來源的超出合法收入的財產,就可以被推定為貪污,也就斷了腐敗官員通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逃避制裁的念想。
  但是,也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對是否應該建立財產申報制度提出了不同看法。“如果財產性質是否合法的界定不能明晰,倉促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只會造成財產合法性恐慌。”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認為,目前法律雖然對財產合法與否界定明確,但很多地方政策在這一點上仍然模糊不清:
  首先,應對一些地方“允許國家公職人員辦實體”的政策進行明確約定,避免出現合法與非法的模糊地帶。比如贛州市和全國很多地方一樣,一直允許國家公職人員對果園等領域進行投資,這類公職人員沒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投資,其收益是否合法,這些問題仍然存在分歧。
  其次,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分階段探索進行,尤其要解決以親戚朋友名義購買房產、開辦公司等固定資產,導致財產隱匿難以查明的問題。如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副書記鐘宜彩腐敗案中,鐘宜彩通過個人借款和銀行貸款,以其子鐘華的名義向江西金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入股450萬元,隨后又將資金偷偷轉出。
  三是,應逐步將已有的官員“收入申報”擴大為“財產申報”,將內部監督延伸為公開監督,并予以強制推行,避免政策在推行過程中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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