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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9 記者:鄧衛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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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南電
山東省政府日前發布《山東省財政監督條例》,這部即將于2009年3月1日起實施的條例明確規定,財政監督人員在實施督查過程中需回避夫妻、親屬等“多種關系”。 條例規定,財政監督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與被監督主體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與被監督主體或者監督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與被監督主體或者監督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政監督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財政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條例還規定,財政監督的范圍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政府采購等13類事項。對于違反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提供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可以處3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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