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
為了從嚴治理審計隊伍,保證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依附于被審計單位,審計署9日公布了《審計署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要求署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起遵照執行。
這八項規定是:
——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
——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游、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表示,以上規定將連同審計(調查)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接受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同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