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石家莊10月6日電
記者日前從河北省有關部門獲悉,《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河北省政府通過,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土地權屬沒有爭議;土地權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共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按照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村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讓、出租和抵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經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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