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10日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10日公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對中央企業及其獨資或控股子企業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進行規范。辦法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條,分別對國資委和央企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央企資產損失認定、責任追究范圍、責任劃分和處罰措施做出了明確規定。 為了嚴格央企資產損失問責制,辦法詳細列舉了企業在日常經營和重組改制等多種情形下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范圍,從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資產保管維護、內控建設、信息披露等環節界定了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10類50種情形。 辦法規定,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種方式: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辦法指出,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以及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應當同時給予禁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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