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8日電
記者8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支持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工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已于日前正式印發,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實施的貼息政策將持續至2011年12月31日。 根據《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精神,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實施貼息政策。財政部最新印發的貼息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貼息政策的具體內容。 該辦法指出,貼息范圍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災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以及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等。貼息期限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發放的恢復重建貸款,貸款期限不長于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期限長于3年的,按3年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從災后恢復重建基金中安排。貼息辦法還規定了辦理貼息的程序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借款人職責、監督管理方式、違規處罰措施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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