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28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