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哈爾濱電
農藥商賣農藥時,對買藥人進行了錯誤指導,致使買藥人的81畝青苗絕產。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經營化肥的趙某和某農業服務站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2萬元。 2005年5月,哈爾濱某縣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將化肥、農藥的經營權承包給了趙某,趙某便在該縣以某鄉農業技術綜合服務中心化肥農藥經銷處的名稱經營農藥、化肥。 2007年6月10日,農民李某在趙某處賒購農藥塞磺隆130袋。李某因看不懂使用說明,向趙某請教使用方法,趙某告訴他,塞磺隆可用在出苗后的玉米苗上,用量為每坰地15袋。李某問明后,按趙某指導的方法將藥噴灑在81畝玉米苗上,十余天后,玉米苗全部枯萎死亡。 李某將趙某和縣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告上了法庭。李某認為,因趙某在經營農藥期間對購藥、用藥的錯誤指導,導致玉米全部絕產,要求趙某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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