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日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發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明確建筑施工企業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辦法提出,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適用本辦法。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主要具有以下職責: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以及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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