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
記者3日從財政部獲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五)產權轉讓的;(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七)債權轉股權的;(八)債務重組的;(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十)處置不良資產的;(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辦法》還對金融企業資產評估的委托、申請、核準、備案和監督檢查做出了詳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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