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就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與拆遷補償先制定行政法規,確保物權法實施后城市拆遷有法可依。 目前對于城鎮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征收與拆遷的權限和程序尚無法律規定,適用的是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物權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面臨停止執行的問題,城市房屋征收與拆遷工作可能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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