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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豪華"黑店" 無照經營兩年竟無人叫停
    2007-04-24    本報記者:應曲川    來源:經濟參考報

  日前,在杭州市最繁華的商業圈武林廣場旁邊,一家四星標準的豪華賓館開始把原先若隱若現的賓館標識換成了醒目的金字招牌,兩萬多平方米裝飾豪華的高檔酒店讓前來投宿的旅客耳目一新。然而,令人詫異的是,這賓館兩年多來卻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屬于典型的“黑店”。

酒店開張的“變臉”迷局

  2003年1月,浙江花來香國際大都會發展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花來香公司)經公開招投標程序與浙江文化大廈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文化大廈)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文化大廈的兩萬多平方米共15層房屋用于酒店經營。據花來香公司董事長周某介紹,同年3月,花來香公司經文化大廈同意引入溫州瑞安市塘下大酒店(下文簡稱塘下大酒店)作為合伙人共同經營,然而花來香公司與塘下大酒店因不能達成統一的合作意向,一直未能簽訂合約并組建實體公司經營酒店。令周某詫異的是,2004年8月,在未成立公司、并且沒有辦理任何開辦賓館所需的許可證的情況下,塘下大酒店的邵某突然以“杭州瑞豪中心酒店”的名義單方面在他們共同承租的場地上強行開業。
  一家沒有營業執照的賓館是如何在繁華鬧市區逃脫監管公然開張的呢?
  在該酒店開出的住宿和餐飲發票上,記者發現其印章名稱是“杭州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經查,在杭州市工商局企業注冊資料上顯示,“杭州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股東是邵某與外籍華人林某,場地是文化大廈約400平方米寫字樓,工商注冊項目為“酒店管理、經濟信息咨詢”,沒有包含“住宿、餐飲”等酒店相關項目,不具備賓館經營實體的要求。但是,由于這家管理公司的名稱與賓館名稱相近似,騙過了公眾和相關部門的視線,從此,一家只有不到400平方米營業面積的管理公司開始變成了擁有兩萬多平方米的實體酒店,李代桃僵經營起未經任何審批的高級賓館。
  對此,瑞豪公司總經理陳堅敏是這樣說的:由于花來香公司沒有誠意與塘下大酒店達成統一的合作意向,邵某成立瑞豪公司是經營的需要,是被迫的決定,我們注冊瑞豪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

許可證“馬甲”的背后

  瑞豪酒店要合法經營,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環保、消防許可證等一樣也不能少。要獲取這些許可,場地租賃合同是必備條件,由于賓館場地的承租主體是花來香公司和塘下大酒店,瑞豪公司根本不可能獲取這些許可。
  2004年9月,邵某以瑞豪公司的名義分別向杭州市下城區環保分局和下城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遞交了申請環評及衛生許可證的報告,其上交的申報材料提供了事實上與瑞豪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的花來香與文化大廈的租賃合同以及塘下大酒店、花來香公司、文化大廈三方簽訂的補充合同。9月30日,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通過了環評審批和衛生許可證審批,獲得排污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下城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當時他們看到瑞豪公司的公司章程上顯示的股東里有房屋租賃補充合同中的一方邵某,并沒有意識到另一承租人周某不在瑞豪公司的股東名單中。該負責人認為,這些法律關系的審核應是工商部門的范疇,從衛生部門擔任的專業職能來說有點勉為其難。何況他們提供的衛生許可僅僅是辦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并不意味著有了衛生許可就可以從事相關經營。
  2005年1月,邵某開始向下城區公安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據該局治安大隊金隊長介紹,在2006年2月之前,公安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并不需要房屋租賃合同。1月31日,瑞豪公司再次如愿獲得了一張特種行業許可證,并堂而皇之地掛到了文化大廈的賓館里。
  有了這三件馬甲,瑞豪公司開始具備了申請住宿和餐飲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邵某開始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變更瑞豪公司經營范圍申請。然而,工商行政管理局堅持其必須提供瑞豪公司擁有該兩萬多平方米經營場地租賃合同的證明。

“行使處罰權”有礙“和諧”?

  從2006年3月開始,花來香公司開始向相關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制止瑞豪公司的嚴重侵權行為,“瑞豪中心酒店”長期無證經營的事實開始浮出水面,相關部門也開始紛紛立案調查。
  2006年4月2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同年9月27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發出處罰決定書,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并限30日內改正其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發出后,瑞豪公司上交了處罰金,但是酒店仍然繼續經營著。
  瑞豪公司總經理陳堅敏稱:工商的處罰書我們認可,但是處罰的結果希望能以大局為重,講和諧講穩定。酒店地處杭州市最繁華的商業中心,我們不希望因為酒店的關停而破壞杭州市的形象。
  2007年2月,在瑞豪公司仍在繼續違法經營的情況下,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
  2007年3月,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告訴記者,他們對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強制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已經做出了駁回請求不予執行的裁定。該院行政庭有關人員說,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用語“改正違法行為”所指執行內容不明確,執行庭難以執行。
  那么,杭州市工商部門為什么不能明確對違法企業做出關停乃至“吊銷執照”的處罰呢?
  對此,杭州市工商局企管處負責人對記者解釋是:瑞豪公司超范圍的2萬多平方米經營場地工商部門并沒有發放營業執照,不存在吊銷營業執照的基礎。
  當記者問該局一位副局長,在明確瑞豪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為什么不由他們自己強制停止其違法行為時,該副局長說:瑞豪酒店地處杭州市最繁華的商業區,關停這樣一家酒店影響面太大,有礙社會和諧。
  杭州市某人民法院一位執行庭庭長則認為:其實,從法院角度看,既然瑞豪公司沒有該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又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法院完全可以強制停止該場地上的經營行為。
  然而,時至今日,除了已經罰款10萬元外,卻沒有執行任何實質性處罰。酒店更是把原先還遮遮掩掩的招牌換上了醒目的金字招牌。一家兩年多來總營業額已超億元的違法“黑店”仍然在持續經營著,這是“營造和諧社會”的需要呢?還是有關部門未能承擔起執法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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