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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碳債券:支撐低碳經濟金融創新重大選擇
    2009-12-24    作者:譚建生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0年加入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團隊,現為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兼任中廣核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廣核太陽能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聯系中廣核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長期關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發展,努力推進金融行業與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合作與創新,致力于我國可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主持國家能源咨詢委員會課題研究,F為廈門大學、中南財經大學兼職教授。
  2008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確定年度世界環境日的主題為“轉變傳統觀念,推行低碳經濟”,表達了全人類發展低碳經濟的共同心愿,可以肯定地說21世紀必將是人類社會實現生態文明的世紀。尤其是剛剛結束的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讓低碳之風席卷全球,低碳經濟成為世界各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
  在中國,發展低碳經濟既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選擇,也是應對氣候變化主動承擔責任的具體體現。2009年9月22日,胡錦濤主席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開幕式上發表題為《攜手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重要講話,表達了中國對全球氣候變化趨勢的關注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立場,體現了我國主動承擔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與環境危機的責任意識與合作意識,也闡述了我國在未來一段時期大力發展低碳經濟的戰略方向與實施決心。2009年11月25日,溫家寶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確定了到2020年度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并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安排,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我國長期發展戰略目標。這些都體現出中國堅持以可持續發展應對全球環境變化危機的決心,是我國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
  如何加快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筆者從金融學的角度分析認為,發行碳債券將是一項意義深遠的重大選擇。

低碳經濟及其在中國的實踐

  一、低碳經濟的概念

  低碳經濟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久遠,最早出現于2003年英國政府的官方文件。低碳經濟的含義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
  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潔能源開發、追求綠色GDP,核心是能源技術和減排技術的創新、產業結構和制度的創新以及人類生存發展觀念的根本性轉變,通過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所帶來的一系列環境問題。從更深層次意義上來看,這也是經濟體為扭轉過度依賴化石燃料所帶來的環境危機、能源危機、經濟危機所作出的必然選擇。

  二、國外低碳經濟發展的現狀

  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及政體均已意識到低碳經濟對于未來發展的重要戰略意義,并著手從發展戰略、經濟模式、交易機制、標準確定、市場準入等層面進行積極的謀劃與部署。
  在奧巴馬政府的大力推動下,美國以發展可再生能源、降低化石燃料在國家能源結構中的比例為手段快速推動國內低碳經濟的發展,并抓住金融危機帶來的契機大力推動改革;歐盟則希望通過建立全球范圍內的碳減排交易市場,成為未來全球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主導者與規則制定者,一方面占據承擔人類可持續發展責任的道義制高點,一方面實現全球經濟的去美元化,進而達到與美國抗衡的戰略目的。由此可見,發展低碳經濟是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但其深層次的意義絕不僅限于此,這更是一次新型工業革命,各國都希望借此搶占市場規則的制定權、維護利益的話語權、制衡他國的主動權。
  低碳經濟革命對于各國而言都是一個歷史性的機遇,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完全可以通過主動謀劃、積極參與來實現共同發展。我國作為擁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發展中國家,同時作為一個對全人類的發展、對地球生態環境保護負責任的國家,完全可以通過國際合作、能源規劃、產業政策、項目扶持、技術研發、金融創新等手段積極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在此次全世界范圍內的經濟轉型或者產業革命中掌握主動,建立起環境友好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在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歷史責任上找到平衡點。

  三、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具體實踐

  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第二大CO2排放國,一貫高度重視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但不能否認的是,中國作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首要任務是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專家預計,不同于大部分已經完成現代化進程的發達國家,我國碳排放的峰值期將在2030年至2040年間到來,這也體現出目前部分發達國家提出的所有經濟體均須承擔同等的碳減排強制性指標建議的不合理性。發展中國家應該承擔碳減排義務,但其額度分配必須是合理的,發達國家應在這一過程中提供資金與技術方面的支持。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國家,我國政府雖然是在確保經濟發展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責任上面臨兩難選擇,但還是積極主動地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對外簽署一系列國際公約,明確承諾國家責任。1998年我國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2年批準了《京都議定書》,2007年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
  2.通過五年計劃的制定以國家意志確保減排和環保目標的實現“九五”規劃提出了節能率平均每年為5%,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含溫室氣體)的目標;“十五”規劃明確將節能和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比率提到10%以上;“十一五”規劃則把單位GDP能耗降低20%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削減10%作為約束性指標。
  3.2009年11月25日,溫家寶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明確了2020年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檢測、考核辦法。會議還決定,通過大力發展可再生性能源、積極推進核電建設等行動,到202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達到15%左右。
  這一切都表明,我國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當中,立足現實國情和發展需要,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積極行動,已經并將繼續在應對全球環境變化、發展低碳經濟這一領域取得切實的成效。

發展低碳金融的迫切性與制度約束

  低碳經濟的發展有賴于“低碳技術”的革命性突破,但更離不開“低碳金融”的支撐。對于低碳經濟而言,“低碳技術”與“低碳金融”是互為基礎、互為作用、互為依賴的兩輪驅動體系,而“低碳技術”的創新突破及推廣應用也離不開“低碳金融”的支撐。如果沒有觀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創新,在現存制度框架下,不可能產生與“低碳技術”發展相適應的“低碳金融”模式,更談不上低碳經濟的實現。

  一、我國發展低碳金融的客觀需求

  縱觀歷史,每一次產業革命的背后都離不開金融創新的支持,第一次工業革命的快速發展離不開股份制這一公司制度的支持,信息工業革命的完成得益于風險投資的推波助瀾。如今,各國在后金融危機時期,積極尋求應對方式,發展低碳經濟成為各國政府的共識。相對于美歐等國家和地區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低碳經濟的情況,我國金融業在發展低碳經濟的介入程度上稍顯落后,尤其是針對可再生性能源發展的金融支持手段更是缺乏。
  1.低碳經濟模式資金需求巨大。
  我國的資源結構是“富煤、少油、缺氣”。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雖然獲得快速發展,我們為此付出了巨大的資源代價與環境代價,在此基礎上發展低碳經濟,一方面要以確保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前提,另一方面要補歷史欠賬,其難度可想而知。
  能源基礎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與設備對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是長期的,一旦投入使用其二次調整或者轉換的社會成本與經濟成本將十分巨大。為此,在能源投資的源頭即應盡量避免傳統煤電技術的弊端、采用低碳的先進技術形式。根據十一五發展規劃,2010年我國的能源結構中,煤、氣、油等化石燃料電站將占總裝機容量的91.9%,水電占6.8%,核電占0.9%,風能、光能、生物質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占0.4%,在此基礎上,為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能源供給需要,同時實現我國能源結構向可再生性能源的傾斜,我國未來在能源建設上的投入將十分巨大。根據IEA的預計,在可參考情景下,2006年到2030年間我國在能源部門的投資累計將達3.7萬億美元,其中74%用于電力投資,約為2.8萬億美元,融資需求巨大。如此巨大的投資需求必定需要現有金融體系與金融機構做出適應性調整。
  2.可再生性能源項目整體投資回報低。
  眾所周知,以風電、光電、生物質能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是人類社會進行能源結構調整、減輕對化石燃料需求與依賴、降低一次能源生產環節碳排放總量的主要手段。但受技術水平、自然條件和電網現狀等客觀因素所限,上述形式投資項目的收益表現無法與傳統煤電、氣電相比較。盡管不同國家都有政策扶持,但其在項目融資等環節的確有著先天的劣勢,這種情況在我國尤為突出。
  3.CDM交易機制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作用有限。
  《京都議定書》架構了二氧化碳減排的國際合作機制,即溫室氣體減排“三機制”:聯合履行機制(JointImplemented,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碳減排”貿易機制(EmissionTrade,ET)。其中,CDM機制建立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碳減排交易市場。但CDM收入的確認需在項目獲得聯合國相關機構確認并與碳減排額度購買方簽訂銷售協議后方能實現,因確認手續緩慢,一個實現商運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至少要用兩到三年才能完成申報手續,其間的碳減排指標將白白浪費掉,而不能實現應有的收益補償。
  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應國,截至2009年9月,國家發改革批準的CDM項目共有2232個,據CDM執行理事會(EB)網站預計,未來中國每年將獲得1.9億噸碳排放權簽發量,占CDM項目年簽發總量(3.2億噸)的59%。盡管在供應量上占據絕對優勢,但我國卻沒有掌握定價權,已成交的CDM交易價格遠低于國際通行價格。而且國內以碳減排為標的的交易平臺處于起步階段,市場容量有限,2008年內,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管理中心、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相繼建立,但這些只是一級交易平臺,國內金融市場上與低碳經濟相關的金融產品和交易平臺尚未出現,這已遠遠落后于美國、歐盟等國家與地區的腳步。由此可見,CDM交易機制對于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資回報表現有一定幫助,但程度有限。有鑒于此,通過金融創新實現對低碳經濟發展的支持已是十分迫切的客觀需求。

  二、我國金融業參與低碳經濟的客觀限制

  客觀地講,目前我國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生態環境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傳統的項目評價體系、財務核算體系、市場交易體系、金融產品體系都在制約低碳經濟的發展。
  1.低碳項目所帶來的環境貢獻無法外化為經濟效益,F有財務監管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下,無法體現可再生性能源等低碳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可再生性能源項目的投產所帶來的CO2與SO2的減排效應、環境保護效應無法轉化為企業的實際經濟收益,擬議中的碳關稅課征思路是我們理解這一窘境的良好注釋,目前來看,這種做法既有貿易壁壘之嫌,又有技術壁壘之嫌,但的確可以鮮活地表明具有減排效果的項目投資應該享有將其外化社會效益轉化為內在經濟效益的權利。
 2.金融機構對投資項目經濟效益的關注優先于社會效益。我國目前已經完成了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整體改制工作,在國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指引下,年初為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面對國家重點扶植產業發放了千億數量級的貸款,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流動性,其投向選擇也體現國家統籌的總體意志。但需關注的是,現有金融監管與運行體系下,金融機構無法也無動力分擔應對環境變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銀行對于貸款的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的強調,以及證券市場對企業實現利潤的雙重壓力下,使得低碳經濟相關項目面臨較為嚴苛和不利的債權融資環境。
  3.現行制度對碳金融產品創新的約束。目前國內尚未審批過任何與碳減排相關的金融產品,尤其是企業急需的債權融資類產品,也缺乏增信平臺與工具;《證券法》第16條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而現有的可再生性能源企業短期內達不到這一要求;目前金融體制下,即便低碳企業勉強達到發債資格要求,其發債成本也會高于項目長期貸款利率水平,沒有體現出社會和金融市場對于發展低碳經濟的支持。

發行碳債券是金融創新支撐低碳經濟的最佳突破口

  盡管碳減排機制是必需的,但當前交易機制尚不穩定。目前國際國內的碳減排交易機制尚不完善;國際上碳減排容量的申報手續繁雜,耗時長,從2009年7月起,聯合國累計中止25個中國風力發電項目的CDM審批流程便是一例,由此導致低碳項目實現經濟效益的滯后;國內碳減排容量交易的標的基本上都是非合約性、非期貨性質、非標準化的單筆產品,買賣雙方均存在估值與核算的困難;清潔能源企業作為碳減排容量的提供者,大多面臨較大的融資壓力,財務成本高,最多僅能享受標準利率下浮10%的優惠,國家鼓勵發展清潔能源的戰略導向效果不明顯。
  碳減排交易作為碳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手段。如何在經濟形態過渡期尋找到轉換成本低、示范效應強的金融產品,為金融生態環境的順勢轉變提供契機,為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支持,是我一直苦苦思索的問題。經過認真研究比選,本人在此提出碳債券(carbonbonds)的概念。

  一、碳債券的含義與特點

  碳債券是指政府、企業為籌集低碳經濟項目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的債務憑證,其核心特點是將低碳項目的CDM收入與債券利率水平掛鉤。碳債券根據發行主體可以分為碳國債和碳企業債券。
  碳債券的本質是一種債券,符合現行金融體系下的運作要求,具備滿足交易雙方的投融資需求、滿足政府大力推動低碳經濟的導向性需求、滿足項目投資者彌補回報率低于傳統市場平均水平的需求、滿足債券購買者主動承擔應對全球環境變化責任的需求。另一方面,碳債券又有其鮮明的特點。首先它的投向十分明確,緊緊圍繞可再生性能源進行投資;其次,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加浮動利率的產品設計,將CDM收入中的一定比例用于浮動利息的支付,實現了項目投資者與債券投資者對于CDM收益的分享;再次,碳債券對于包括CDM交易市場在內的新型虛擬交易市場有擴容的作用,它的大規模發行將最終促進整個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向低碳經濟導向下新型市場的轉變。

  二、碳債券的設計思路與運作模式

  1.由國家面向民眾與機構投資者發行“碳國債”,或由低碳企業發行“碳企業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投向有碳減排效應的清潔能源企業。
  2.碳國債或碳企業債券的利率設計為國定利率加浮動利率的模式,固定利率較基準利率為低,體現社會對碳減排事業的支持,浮動利率為選擇權形式,其高低或有無取決于被投資的清潔能源企業或項目在CDM交易中實現的收入水平。
  3.在推出碳企業債券的同時搭建企業碳債券的增信平臺,通過擔保及以碳減排交易所得作為抵押品等方式實現企業碳債券的增信。
  4.在市場容量達到一定程度后,在國內建立統一的碳減排交易市場。

  三、選擇發行碳債券作為切入點的優勢

  1.可依托現有金融體系,在成熟的國債與企業債發行機制下引入碳債券,以最低的轉換成本實現國內金融體系內低碳投融資產品零的突破,發揮金融行業在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推動作用。
  2.碳債券這一金融產品的設計思路簡單明了,易為投資者理解和接受,可滿足社會對于低碳經濟投資產品的需求。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與國民教育的深化,目前從黨中央到地方政府,社會各界的環境憂患意識、環境保護意識和歷史責任意識空前高漲,碳債券的推出能夠在公民、政府的責任意識和切實行動間架起一座橋梁,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
  3.發行碳債券是我國金融體系改革與國家戰略發展相結合的有益嘗試,是豐富我國金融市場投融資產品的創新之舉,可以活躍債券乃至金融市場。
  4.發行碳債券有利于改善清潔能源企業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將后滯的碳減排交易效益即期化,鼓勵清潔能源企業快速發展,加快常規能源企業向清潔能源產業的轉型。
  碳金融活動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參與才會有生命力,碳債券的推出將使投資者在經濟利益及精神追求兩個層面獲得收益,能夠更好地將投資主體的減排責任意識與受益權利結合起來,這是碳債券作為碳金融發展突破口的重要依據。

  四、推行碳債券的現實意義

  碳債券的推出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發行碳債券將促進我國企業債券的發展,豐富債券市場交易品種,有利于企業債券市場的建設,有利于提高我國債券市場的完整性。其次,發行碳債券還有利于金融創新,任何成熟的市場都是經歷了先發展基礎產品,之后發展再發展衍生產品的發展歷程。如果有了碳債券,我們可以進一步發展碳債券期貨、混合債券期貨,進而還可以發展期權產品,最終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和風險對沖工具,促進我國證券市場持續健康地發展,反過來成為低碳技術乃至低碳產業發展的推動力,為低碳經濟環境注入新的活力。
  發行碳債券將喚醒人們的低碳經濟意識本身。低碳經濟的發展必然會沖擊到構成社會的全部主體,尤其是包括企業在內的各種團體的經營活動,包括所有民眾、家庭在內的生活方式,通過發行碳債券相當于在廣泛的社會群體間普及低碳經濟發展理念,是對社會、對人類的重大貢獻。
  發行碳債券將推動整個金融生態環境的改變,最終形成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碳金融環境。以碳債券作為突破口,將逐步改變現有的金融監管、財政稅收、會計核算與項目評價等制度體系,優化投資主體的融資結構,引導包括企業、社團、家庭和民眾投資觀念的轉變,進而催生碳金融投資工具的多樣化,最終實現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碳金融環境。

作者簡介

  譚建生,漢族,祖籍廣東連縣,1959年6月生人,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法律顧問,F在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1982年參加工作,歷任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香港窗口公司——華建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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