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頻頻因涉足金融衍生品而折戟,已引發監管層高度關注。國資委副主任李偉近日發文披露,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浮虧達114億元。他認為,企業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是該問題的要害所在。另外,違規越權操作、風險控制不力、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第一財經日報》12月3日)
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央企參與交易衍生品不得投機、只能套保,并且主管部門已多次警示其中風險。然而,相關政策精神卻并未在央企的交易操作中得到貫徹。接踵而至的央企套保巨虧案不僅導致國民名義財富嚴重受損,更是讓其中追逐高額套利的投機心態暴露無遺。這一狀況表明,遏制央企金融衍生品投機沖動,單靠言語警告已經難以奏效,亟待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唯有如此,才能夠最終強化央企運營的風險意識。 近年來,衍生品品種和功能都得到不斷創新,它在放大金融市場虛擬特征的同時,也迎合了部分參與者的“賭徒”心態。即便是在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場,也難言對衍生品交易的復雜性了然于胸。表面看來,主管部門對企業從事境外金融衍生品業務的資格審核較為嚴格,目前只批準31家企業有資格從事境外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其中央企僅有16家。與此同時,對相關風險的警示也不絕于耳,不斷有相關文件和制度出臺。 但遺憾的是,許多央企對主管部門的告誡并未引起足夠重視。調查顯示,目前有68家央企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主要涉及商品期貨、匯率掉期、利率掉期以及期權、結構性存款等品種,企業數量遠遠超出16家的上限規定。而且,許多央企利用“套保”與“投機”概念難以清晰鑒定的特征,沉迷于衍生品交易游戲之中。 從官方的解釋看,界定為“套保”行為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套保”對象是否是企業經營所需;“套保”的方向是否與企業需求一致;“套保”的規模是否與企業現貨需求匹配,“套保”規模最多較現貨放大5%~10%。 以此標準衡量,許多因衍生品交易而巨虧的央企都難逃“投機”嫌疑。例如,在中信泰富案中,其交易合同涉及進而高達97億澳元,遠遠超過該公司澳大利亞實業投資所需的30億澳元,與“套保”的規模要求相去甚遠。 事實上,國有資本監管長期存在委托人與代理人錯位的問題,而在金融衍生品投資領域,這一“錯位”問題更是體現得淋漓盡致。如果投機成功,企業利潤激增將會成為管理者的業績,反之如果投機失敗,則真正損失的只是國民名義財產,當事人自身多數能夠置身事外。由此可見,央企之所以有勇氣在衍生品市場上大肆搏擊,主要原因還在于領導問責制未嚴格執行,并且財政資金能夠在央企面臨困境時“雪中送炭”。 在近期因衍生品交易而巨虧的企業中,鮮見有人受到嚴厲懲處,也未有人引咎辭職。而在東航因所謂 “航油套保”而面臨破產風險時,國家財政及時對其進行了70億元注資,緩解了資金鏈緊繃的燃眉之急。 主要領導權責失衡、企業風險收益不對等的客觀現實,在實際上放縱了央企的投機心態,進而讓其仍舊對主管部門的警示置若罔聞。由此,許多早就應該被夯實的風險內控工作卻繼續被忽略了。據報道,一些央企甚至將產品買賣、資金清算和交易的管理等本該分離的職能放在一起,導致企業內部最基本的制衡與監督機制缺失。此外,人員構成的不足也是一個突出問題,目前央企從事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絕大多數都是財務管理出身,真正具有金融工程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很少。對于專業術語深奧、數學估值模型復雜的衍生品,財務人員有時連產品模型都難以明白,更不用說對全英文的產品解釋進行風險識別。 應當看到的是,金融衍生品如果運用得當,的確可以起到規避金融風險的作用。就此而言,我們不能全盤否認央企從事衍生品交易的積極作用,但其前提必須是,建立央企領導連帶責任機制,實現代理人與委托人利益一致化,只有如此才能夠將風險控制真正落到實處。否則,單純的口頭警示在危難救助與懲處缺位面前,并無法從根本上遏制投機心態蔓延,以國有資產為個別央企金融“賭博”埋單的局面將難以改觀。
(作者系上海第一財經頻道主持人,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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