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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在華行賄十宗罪
    2009-09-01        來源:瞭望東方周刊

    在中國和美國進行同等數額的商業賄賂,在美國給予的處罰是中國的100倍

  今年以來,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行賄問題再度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熱點。主要導火索是澳大利亞礦業巨頭力拓公司在華涉嫌商業賄賂以及非法獲取商業機密問題。
  緊隨其后,不干膠標簽材料巨頭艾利丹尼森和美國控制組件公司(CCI)在華行賄案相繼爆出,立刻在中國激起了多重震蕩。
  為什么外資企業在華腐敗案近年大幅上升?這是外資企業的問題還是中國環境的問題?中國如何才能有效抑制外資企業腐敗現象?這些問題已經迫切地擺在中國執政黨和中國社會面前。
  當商業腐敗大量出現時,它就不是個案了,而是與市場體系的缺陷有關。

  跨國公司在華行賄“十宗罪”

  世界銀行的Cheryl W.Gra和Daniel Kaufmann曾把跨國公司在處于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國家出現的腐敗行為,大概劃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1)政府合同:賄賂能夠影響私人團體提供公共貨物和服務的選擇以及這些供貨合同的確切條件,它還能夠影響項目執行期間轉包合同的條件。
  (2)政府收益:賄賂能夠影響貨幣收益(指逃稅、補貼、養老金和失業保障金等)和實物收益的分配(指進特權學校、醫療、保險、房地產或是取得正在私有化的企業中的股份)。
  (3)公共收入:賄賂可以被用來減少政府從私人團體征稅或其他費用的數量。
  (4)節省時間及避免監管:賄賂可以加速政府批準從事合法活動的過程。
  (5)影響立法和監管過程的結果:賄賂可以改革立法和監管過程的結果,其方式是使政府或者不能制止違法活動(比如毒品交易或污染),或者在法庭審理案件中或其他法律事務進程中不公平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目前來看,外資企業的在華商業腐敗“實踐”中,上述五種腐敗類型全部具備。
  為了適應中國市場環境和應對可能的調查,外資企業在華的腐敗手法也經歷了發展和“創新”的過程。外資跨國企業在華的行賄手法多變,從最初的摸不著頭腦,進行簡單的提心掉膽的金錢交易,到后來適應“國情”找出越來越多的空子,建立了多種隱蔽的模式。
  綜合各種信息來看,跨國公司在華的行賄手法主要采取以下手段:
  (1)為受賄者子女提供助學機會,如資助官員子女在國外上學、定居。如在CCI一案中,就有兩筆賄賂行為是CCI為兩名中國國有企業的受賄對象支付他們子女的大學學費。
  (2)腐敗期權,如承諾官員退休或下海后可向其提供職位,給予其高薪或“咨詢費”。
  (3)關聯交易,如與官員的親屬通過生意來輸送利益。
  (4)第三方轉賬,如把國外銀行的存折,銀行卡交給官員在國外的親屬或朋友。然而這種方式容易造成“黑吃黑”,即賄款被中間人吃掉。例如CCI行賄案中被CCI前員工及其同伙私吞了行賄款。一般做法是以“銷售員—咨詢公司—客戶(即受賄人)”的形式進行,銷售員會代表自己的公司與咨詢公司簽訂一份“咨詢服務”協議,其中涉及一筆“咨詢費”。之前約定的好處費就堂而皇之地以“咨詢費”的名義打入咨詢公司的賬戶。
  (5)虛擬職位,如將官員或國企高管的親屬甚至是司機高薪聘請為高管,據悉此風在銀行業尤甚。據我們了解,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是提供真實職位。如一些西方投資銀行早就有意識地招聘一些內地高官或重要機構關鍵人士的子女,以建立起在內地的人脈,獲得更多的“生意”。
  (6)聘任顧問,如為項目大單設立與主業毫無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請目標對象為顧問,發放上百萬元的年薪。2006年11月13日,張恩照一審以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與張恩照曾就職的建行有業務往來的跨國IT巨頭IBM、安訊、日立等公司,也隨之在華陷入行賄丑聞的巨大漩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判決書中顯示:2002年到2003年之間,IBM的高管曾通過中間人鄒建華的安排,多次與張恩照會面。作為報酬,此后的兩個月內,IBM公司通過北京共業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將22.5萬美元以“服務費”的名義,匯入鄒建華所屬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的賬戶。鄒建華還曾作為中間人安排IBM、安訊等公司的高管與張恩照見面。
  (7)股權誘惑,如房地產業普遍采用的,給予受賄者未來設立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廣告換平安,如獲悉媒體準備報道與己不利的事實,則采取通過專業公關公司收買記者或報社管理層,通過廣告交換等形式換取暫時的平安。
  (9)陪游陪玩,如“朗訊門”,在2000~2003年間,朗訊斥資數百萬美元資助了涉及中國官員的314次訪美旅行,其中包括純粹的觀光娛樂旅行。僅2002年、2003年兩年,朗訊就贊助了24起面向中國官員的旅行,其中至少12起純屬觀光,參加者有政府官員、國有電信公司高管以及省級電信子公司負責人。美國司法部稱,朗訊安排的每次旅行時間通常為14天,花費為2.5萬~5.5萬美元。如在CCI案中,該公司就以視察工廠和培訓的名目,安排受賄對象到美國度假,他們時常搭乘飛機的頭等艙,住五星級賓館,目的地包括夏威夷、迪士尼樂園、拉斯維加斯等旅游景點。
  (10)通過經銷商來行賄,一位美國電信設備公司的人士曾透露,為了避免美國相關法律制裁,他們在中國采取了變通的方式:以較低的價格把產品賣給經銷商,讓經銷商去進行商業賄賂。

  反商業腐敗中國缺少嚴刑峻法

  在中國市場的違法成本太低,是外資企業商業腐敗增多的重要原因。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即使出事暴露,受到的處罰很輕,相對于腐敗收益來說是完全值得的;二是法律法規缺失,使得很多地方存在漏洞,難以監管和懲罰各種商業腐敗行為。
  比如,《刑法》中只有賄賂的概念,而沒有明確商業賄賂的概念。這意味著,中國的《刑法》只能打擊向政府公務員進行賄賂的犯罪,而且對于賄賂手段的界定也只限于“一定數額的財物”。這實際上為商業行賄者提供了很大的空子。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的研究顯示,在中國和美國進行同等數額的商業賄賂,在美國給予的處罰是中國的100倍!
  在全球各國中,對于本國企業在別國商業腐敗行業的懲處中,最有威懾力的法律是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美國于1977年開始實施《海外反腐敗法》,該法律規定,為獲取或保有商業利益而賄賂外國政府官員屬于犯罪,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賬目必須清楚準確,還要實施內部監控,以免財產轉移以及公司資金的不當使用。這一法案根本性地改變了美國海外商業行為規則。據報道,到80年代初,有450多家美國公司向美國證交會承認,他們在國外對外國政府官員進行過行賄,總額高達30多億美元。在這些公司中,竟然有超過100家公司都是“財富500強”的成員。
  為了在嚴厲司法的同時保持美國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美國國會一直致力于使反賄賂規則全球化,在90年代迫使美國行政當局在貿易談判中加入多邊反賄賂條款。1998年,所有經合組織(OECD)成員國以及五個觀察員國家都在“在國家商業運作中不賄賂外國政府官員的協議”上簽了字。
  有了反賄賂全球化的基礎,《海外反腐敗法》的威力大大增加。現在,跨國公司海外行賄的代價增大。如果行賄公司是上市公司,將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罰款、上黑名單甚至摘牌。比如,紐約股票交易所已經準備對力拓在華賄賂行為進行調查,使其市值大幅縮水。此外,受到OECD國家的聯合抵制,生意和信譽雙雙受損,這樣企業不得不衡量得失問題。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看,我國不僅沒有《海外反腐敗法》,連涉及國內的《反商業賄賂法》和《反腐敗法》等專門法律都沒有。雖然在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刑法》也規定行賄罪最高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特別是商業賄賂花樣繁多,因此實施的效果并不好。
  實際上,立法上的諸多缺失,正是中國“新興+轉軌”經濟的特點之一。中國如果要最終有效地抑制本國的商業腐敗,必須要補上立法這一課。只有實行嚴刑峻法,使得企業的商業腐敗成本達到足夠大的程度,才能有效阻止企業的商業腐敗沖動。

  官員腐敗難脫干系

  在中國反商業腐敗,是不是建立起了嚴刑峻法就一定有效呢?從過去的例子來看,并非如此,因為中國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還有比法律更大的“現實規則”問題。
  在我們看來,這是涉及中國深層改革的根本問題。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基本上是在體制有限變化、市場機制松動的情況下來推動改革,走的是先農村、后城市,由下至上,先易后難的改革路徑。容易改的地方早改了,剩下沒改的地方,都是些硬骨頭。
  中國商業腐敗的盛行與官員隊伍的腐敗是緊密相關的。如果不切實推動政府體制改革,形成對政府的有效監管和權力制衡,那么官員權力尋租將難以有效根除。
  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國內對官員腐敗的查處,最常見的還是走的執政黨系統內的查處機制,即由中紀委進行不公開的調查和監控,等到掌握一定的證據之后,再對官員進行“雙規”。常常是等到對其黨籍、行政職位“雙開”之后,才提交檢察和司法系統,進入正式的法律程序。
  雖然在中國的具體國情下,這種方式有時可能十分有效,但作為一種強制性機制,對各類政府腐敗的監控主要依靠的是執政黨的自覺性,而不是法律的有效制衡。這不僅降低了懲治商業腐敗的透明度,還限制了法律制裁商業腐敗問題的嚴肅性。

  反商業腐敗涉及深層體制改革

  在研究國外懲治商業腐敗的案例中,日本的案例讓我們印象深刻。
  日本在上個世紀70年代,也是一個商業腐敗比較嚴重的國家。1976年2月4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跨國公司小組委員會主席邱比奇在聽證會上,揭露了洛克西德公司為向國外推銷飛機而以各種名義行賄外國政要的不正當競爭事實。該公司副董事長在聽證會上證實,曾通過日本的代理公司丸紅公司就全日空公司進口該公司生產的三星式客機向日本政界有關人物贈送了巨款。
  此事在日本掀起軒然大波,朝野上下引起一片震動。時任日本首相三木武夫宣布支持司法部門開展調查,并成立了專門的調查委員會。同時,他命令外交大臣開展“辦案外交”,要求美國提供所有涉及日本的材料,為國內辦案提供有力證據。最后,問題查到了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身上:日本檢察官從美國人提供的證據中發現了“一張領受人為田中角榮的5億日元的收據”。同年7月27日,東京地方檢察廳正式逮捕田中角榮。在歷經7年審判和數百次開庭后,法院認定田中角榮違犯外匯法、受托受賄,判處其4年徒刑,罰金5億日元。直到1995年,經過三審,日本最高法院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而此時,田中角榮已病逝將近兩年。
  一個前政界風云人物,被一件商業腐敗案釘在恥辱柱上,而且日本司法系統也敢于、并且能夠耗費巨資來尋求法律上的“說法”,這對中國來說是極好的樣本。事實上,經歷了此案之后,日本全國的商業腐敗案明顯減少,日本社會從商業環境的改善中,獲得了最大的收益。
  反外資商業腐敗,遠不只是在商業層面的反腐敗,在中國,反商業腐敗要從其深層原因來尋找答案,這必然涉及深層次的體制改革。

  (作者系安邦咨詢高級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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