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開的云南省政協會議上,委員王中質疑昆明交警六大隊在50天時間內收取的970多萬元罰款的去向,并指出應公開交警歷年的罰款收支賬。(1月27日《華西都市報》)
罰款經濟,就在我們身邊。“罰款”很大程度上已經變成一種“創收”的手段,所謂的“違規”也變成一種“資源”,諸多利益依賴于“罰款經濟”之上。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曾以高額獎勵加末位淘汰,在民警中引發了荒唐的“罰款比賽”,并由此帶來了可觀的收入;“釣魚執法”更是“罰款經濟”的變種與升級…… “罰款經濟”是個“壞經濟”,它能讓執法者“變壞”——執法者成為“釣魚翁”;讓執法“跑偏”——罰款是目的,執法是手段,典型的本末倒置。我國行政執法和司法部門收費不僅收費規模龐大,收費機構也越來越多,有的城市執法收費和罰款的機構多達三十多個。 “罰款經濟”已嚴重威脅著執法的公正性,嚴重影響了執法的公信力。分析成因,“罰款經濟”寄生在執法權異化的土壤上,在經濟利益的“澆灌”下成長,通常采取亂罰款、亂收費等途徑來增加“營養”。它是濫用職權、權為己(部門或個人)所用的產物。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罰款經濟”與法治社會相左,與社會公平正義背道而馳。要走出“執法經濟”誤區,監督機制上的創新與執法者觀念上的改變都不可或缺。只有讓“執法”、“罰款”從“經濟”中剝離出來,才能更好實現執法的要義和罰款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