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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我國公共采購救濟制度
    2009-12-04    作者:黃冬如    來源:經濟參考報

    公共采購救濟制度是指公共采購當事人主要是供應商在合同訂立前和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而尋求合理解決的制度。由救濟主體、救濟對象和救濟程序組成。公共采購救濟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共采購透明競爭公平廉潔是其核心價值之一。必須有一套救濟制度保證這種核心價值實現。二是在公共采購中,一方面采購人作為公共主體,體現公共利益性。但采購人的主導和優勢地位在實踐中可能容易侵害到供應商的合法權利,必須構建及時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加強對采購人或采購程序的監督,使公共采購主體的強勢或主導地位盡量還原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另一方面供應商具有私人利益性或者商業性。在公共市場競爭中必須尊重平等交易主體的供應商的私人利益。公 共 采 購 救 濟 應 遵 循 有 效 、 及 時 、 合 理 的 原 則 進行,既要注意供應商權利的救濟效果,又要注重公共利益救濟的合理性和時間效率。
  《 招 標 投 標 法 》 、 《 政 府 采 購 法 》 以 及 國 家發 改 委 等 七 部 委 聯 合 發 布 的 《 工 程 建 設 項 目 招 標投 標 活 動 投 訴 處 理 辦 法 》 、 財 政 部 頒 布 的 《 政 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以及地方 規 章 等 構 成我 國 公 共 采 購 法 律 救 濟 體 系 。 具 體 救 濟 方 式 主要 有 詢 問 、 質 疑 、 投 訴 、 行 政 復 議 、 行 政 訴 訟等 。 由 于 在 救 濟 實 踐 中 實 際 重 視 程 度 不 夠 , 過 程需 要 不 斷 完 善 等 原 因 , 我 國 公 共 采 購 救 濟 制 度 必然存在一些不足或問題:
  救濟法律法規交叉,內容不完善。《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和《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救濟法律規定相互交叉,法律適用難。救濟主體不明確,救濟內容也不完善。如出現質疑和投訴是由采購過程中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供應商,還是包括潛在供應商、投標供應商和合同供應商,兩法 規 定 都 不 一 樣 ; 如 規 定 供 應 商 認 為 在 “ 采 購 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損才可以質疑和投訴,明顯局限供應商的救濟權利。
  投 訴 受 理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不 明 確 。 法 律 法 規 分別 規 定 發 展 改 革 、 財 政 、 建 設 、 水 利 、 交 通 、 鐵道 、 民 航 、 信 息 產 業 等 部 門 可 以 接 受 工 程 、 貨 物和服務采購的投訴處理,和 國 際 慣 例 、 成 熟 公 共采 購 救 濟 制 度 國 家 的 規 定 很 不 一 致 。 多 頭 受 理和 構 建 不 獨 立 導 致 供 應 商 救 濟 無 所 適從。比如,交 通 部 門 建 造 公 共 主 體 設 施 需 要 購 置 發 電 設 備 ,供 應 商 投 訴 是 找 發 改 部 門 、 交 通 部 門 、 財 政 部 門還是信息產業部門呢?
  救濟方式設置不太合理。近幾年來,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投訴案件非常多。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出臺了法規規章來受理投訴,開展行政救濟。但有些設置不太合理,如將質疑作為投訴的前置程序,與法律不相一致(法律是可以質疑可以投訴兩選一;部門規章則是應當先質疑再投訴);如規定投訴時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這樣設置是考慮公共采購現狀綜合多種因素的結果,實為權宜之計。救濟方式設置不合理容易導致:一是對供 應 商 權 益 的 保 護 不夠 。 “ 保 護 政 府 采 購 當 事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是 政 府采 購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之 一 , 而 供 應 商 合 法 利 益 保 護的 實 現 , 是 立 法 宗 旨 實 現 的 基 礎 和 落 腳 點 。 二 是無 法 有 效 開 展 公 共 采 購 主 體 的 行 政 監 督 。 救 濟 主體 縮 小 、 救 濟 范 圍 收 窄 必 須 使 公 共 采 購 主 體 的 自由 裁 量 權 擴 大 , 阻 礙 了 項 目 的 競 爭 性 和 公 平 性。三是延長了救濟時限、削弱了救濟效果,使公共利益項目時效性差。
  任何一項事物的發展都有它的規律。在發展的過程中肯定會遇到各種問題需要不斷解決完善。我國 公 共 采 購 救 濟 制 度 同 樣 要 正 視 存 在 的 問 題 和 不足,用科學發展的觀點來促進和完善。
  調整法律法規 , 明確受理 關 , 擴大救濟范圍。參照國際慣例,將目前涉及公共采購救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融合,設置單行獨立的公共采購救濟法規。按照中國的現狀可以分兩步走:將目前公共采購中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矛盾厘清,由多個部門受理行政投訴調整為一到兩個部門受理。適當時候依照G PA和聯合國示范法“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審議機構進行審理”的明確要求設立獨立公共采購管理監督部門,提高行政救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擴大救濟范圍,將公共采購從采購計劃到采購驗收支付全過程納入救濟范圍。明確將所有第三人權利納入救濟范圍,比如合同履約中聯合體和分包商認為公共采購主體原因使自己權利受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司法救濟。設置簡明高效的救濟程序,明確救濟主體、受理和審查主體、救濟條件、救濟時限,以及審查主體可能作出的救濟措施(如公共采購賠償金制度),使程序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
  大力采用詢問、磋商、協調、調解、聽證或仲裁等形式,積極鼓勵供應商開展自我救濟。公共采購糾紛一般是公共采購主體和供應商的雙方行為。應當設置自我救濟辦法,積極鼓勵雙方平等自愿解決公共采購糾紛。將具有東方特色的調解、聽證或者仲裁機制引入公共采購救濟制度,通過第三方平臺解決爭議。必要時再進行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實 踐 證 明 , 供 應 商 救 濟 時 間 越 早 , 救 濟 內 容 越 清楚,公共采購主體就越容易接受,解決糾紛越快,救濟成本越低。供應商實現前期權利主張是采購過程公平競爭的保證,也可大大提高中標機會。
  各方共同努力,不斷促進公共采購救濟制度科學發展。在具體實踐中,有些公共采購項目容易出現糾紛,需要引起注意。比如采購金額大,競爭激烈的項目;個別供應商前期介入非常強或投入相當成本卻沒有中標的項目;供應商同行惡性競爭,逢投必訴的項目;采購人傾向性強、明顯有失公平的項目;價格相差較大且價格最高者中標的項目;異地供應商參加次數少對項目情況不熟悉無序沖標的項目。糾紛主要內容是 采 購 需 求 技 術 參 數 存 在 技 術 壁 壘 、 采 購 人 傾 向性 、 采 購 程 序 和 專 家 評 審 不 公 正 、 供 應 商 虛 假 應標、采購項目質量不符合要求等方面。出現糾紛往往有深刻的原因和背景。這需要各方加強專業和智慧,及時處理化解糾紛。(作者是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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