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日前出臺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準入條件、改制工作程序、監管要求。其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之前,需持續營業3年及以上,清產核資后無虧損掛賬;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時,仍要繼續堅持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最大股東必須是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這些要求被業界視為門檻過高。有報道說,那些期望通過創辦小額貸款公司逐步過渡到村鎮銀行的民間資本熱情驟降。
“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小貸公司利潤空間很小,經營風險卻很大,民營資本愿意進入這一領域,就是沖著村鎮銀行的前景去的。”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說,“如果苦心經營3年,資產質量達到系列監管指標,卻要把控股權讓渡給商業銀行,不就成了為人作嫁嗎?”
點評:中國銀監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時主發起人的規定,首先體現了其對村鎮銀行規范化運作和風險隔離的謹慎態度。對此,銀監會有關官員說得很明白:一是考慮到縣域及農村信用體系尚處于起步階段的現狀,二是出于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需要,三是確保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應當說,這些考慮絕非杞人憂天,而是非常必要的。
不過,這一規定在很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者看來,卻如兜頭澆下一盆冷水。他們認為按照現在的路徑設計,民營資本最好的結果也就是參股村鎮銀行。那么,與其在利潤空間很小的情況下,耗費3年時間苦心經營小額貸款公司,最后“為他人做嫁衣裳”,還不如一開始就參股籌建村鎮銀行。
看來,在出臺某些制度時,需要充分考慮相關群體的實際狀況和利益訴求。說到底,監管部門既應考慮風險控制,又應考慮給“草根金融”更多的發展空間。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改善農村地區金融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不足的現狀,更好地支持“三農”及中小企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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