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將不再自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實施的《關于規范民商事審判自由裁量權的意見》,明確了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五種情形,規定了案例指導制度,還要求法官必須在裁判文書中說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依據,論述自由裁量結果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據《法制日報》)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并非什么新鮮的話題,無論立法者多么具有前瞻性和預見力,當法官們遇到立法空白或只有抽象性規定時,就不得不運用自身積累的經驗和智慧,根據法律的精神和立法者本意作出裁決。在變化的鮮活社會事實面前,法官已很難像一臺“自動售貨機”那樣輸入事實,將法律對號入座然后吐出判決。 但是,自由裁量權如果不設定行使這種權力的標準,即是對專制的認可。就我國環境而言,來自領導的壓力、金錢美色的誘惑、親朋好友的情面等諸多因素,都可能陷法官自由裁量權于“不義之地”。 廣東省高院出臺的《意見》,就是為民商領域的法官自由裁量行為提供的治理規則,其閃亮之處在于,它不僅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制定出具體的硬性規則,而且注重法官個人的自律規制,例如在判決中對裁量正當性、合理性的闡釋,對以往指導性案例的援引等。 法律作為國家“分配正義”的結果,體現的終歸是一種“抽象正義”,案例指導制度的要義就在于為司法矯正正義提供具體的“路引”,從而避免法官裁量權的濫用,并在整理、編輯、認同、運用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將立法設定的“抽象正義”推演為一種全國均衡的“具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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