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許前飛表示,全省法院要加大云南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嘗試推行環保公益訴訟,探索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訴訟案件審理的公眾參與機制。(《都市時報》1月20日)
我們知道,環境不法行為往往侵害或危及的是社會的公共權益,并不直接損害某個私人的利益。比如,向天空大量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它損害的是整個生存的環境。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這就在法律上給公民提起環境訴訟帶來了重重困難。一些公民出于保護環境的公益目的,對影響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但多以敗訴告終。如律師金奎喜訴杭州市規劃局一案,認為根據《杭州西湖風景名勝保護管理條例》,杭州市規劃局不應該核發規劃許可證,允許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建造浙江老年大學,破壞西湖的原有風貌,而西湖區人民法院則認為杭州市規劃局頒發建設許可證的行為對金奎喜無實際影響,屬主體不適格,裁定不予受理。 事實上,在環保領域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在國外已成為慣例,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日本,我國臺灣地區也建立了該制度。美國早在1970年將公益訴訟類型引入環境領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國的多項環境法律中均作了規定。 該制度的設立使環保主義者在法院的幫助下,擁有了能與大企業和政府相抗衡的保障。該制度的設立,使公眾可以對損害環境公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有了這方面的規定,企業勢必會采取相應的環保措施,以避免環境糾紛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