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江蘇鹽城中威客車公司等3家中國公司生產銷售的大客車“抄襲”了自家客車的外觀設計,德國尼歐普蘭汽車公司將其告上法院,索賠4000余萬。通過對比兩公司相關型號客車的外觀,法院一審判決中方3公司賠償德國公司2116萬余元。(1月21日《京華時報》)
在商業規則的層面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西方的,更是中國的。只不過,法律規定的嚴格與松弛、周密與疏漏,在知識產權保護格局以及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上,投射出了不同的現實圖景。 之所以有些人會對“中方3公司賠償德國公司2116萬余元”的判決結果感到不可接受,主要因素也許倒不在于人們的法治意識淡薄,而在于人們完全將知識產權問題等同于一個經濟利益問題:就因為客車外觀有那么點相像,中國公司就得賠給德國公司兩千多萬,這當然沒什么值得高興的。 確實,無論是中方公司仿照他人外觀設計,還是德方公司狀告中國公司侵權,表面看來都是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這場知識產權官司因而純粹只是一場經濟利益之爭,似乎根本無關乎正義與非義。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保護知識產權更是創新活動得以持續的命脈所系。假使人人都可以免費使用他人的創新成果,那么成本得不到補償、價值得不到體現的創新活動只會越來越少——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 保護知識產權固然可能會影響到消費者眼下廉價或者免費使用商品的權利,我們可能會為此付出比知識產權無保護時代更高的使用成本,但這卻是我們生活質量提高、文化豐富多彩、科技日新月異的根本保證所在。我們必須跳出“保護知識產權只是經濟利益之爭”的原始視角,才能看到保護知識產權其實是多么符合我們的根本意愿,才會對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共同的利益感覺”,進而大幅提高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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