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集團董事長馮永明為將有效資產的控股權轉變到個人控股公司,虛設了上百家公司;將優良的資產轉移后,欲將空殼的光明集團“贈予”市政府。馮永明被伊春警方抓捕,隨后被拘留的還有他30歲的女兒馮麗嘉。(據《中國青年報》) 光明集團是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長一個人能夠悄悄轉移十幾億有效資產,簡直是不可思議的。只能這樣理解,那就是公司法沒有在光明集團落地。按照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要有過半數董事同意,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的決議,董事執行職務要受到監事會的監督。上市公司還應該受到證監會等外部的監督檢查。看來,這一切法律都落了空。 馮永明走到今天的地步,可能同地方政府的“捉放曹”有關。馮永明同許多企業家有相同之處,經營成功以后,政府馬上就給他們加官晉爵。馮永明曾經是紅頂商人,曾任伊春市政協副主席和黑龍江省工商聯副會長,被推選為全國勞動模范,當選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按照慣例,只要經營成功,就能夠“一肥遮百丑”。這時候,地方政府可能不太重視對馮永明的意見,因為在政府眼里,有時稅收就是一切,收入就是法律。如果馮永明一直受到政府的監督,是沒有條件轉移資產而犯法的。 同關羽最后放跑曹操留下后遺癥不同,伊春市政府最后把馮永明捉住了,這雖然是亡羊補牢,但是仍然值得贊賞。在最后階段,面對馮永明的股份之爭,伊春市政府沒有把國有股拱手相讓,也沒有動用巨額財政資金接手馮永明的“空殼公司”,而是展示了政府的骨氣,終于拿起法律武器同馮永明算了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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