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洪山青菱漁場緊鄰某大學的黃家湖水域漂浮大量死魚。經調查,是大學里兩個排污口直接通進湖內。環保監測部對排污口污水檢測顯示,污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嚴重超標,造成水體中溶解氧含量下降。 漁場據此向高校索賠經濟損失,但校方稱,已按規定繳納了排污費,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排污。(5月13日《楚天都市報》)。
按規定繳了排污費,就是合法排污,就可以無所顧忌地排污嗎? 保護環境對于國家來說是一項基本國策,對于單位來說是一種社會責任,對于個人來說是一種理念。從立法的意義上說,規定“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主要是指因為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而科技又沒有發展到可以完全杜絕排污的情況下,用經濟的手段來控制排污的總量,以增強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最終達到徹底杜絕排污的目的,而不能理解成“按規定繳了排污費,就是合法排污”。從這個角度來說,武漢某高校的說法是錯誤的。 當然,法律在規定那些超標準排污者除去交納排污費外,還必須“制訂規劃,進行治理”,并且造成污染事故的,也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徹底杜絕污染現象。 |